企业中标项目:城乡垃圾一体化处理项目,现在是建设阶段,款项全部由中央资金拨付,我企业不盈利,款项全部付给承建单位。项目完成后由我公司运营20年后移交政府,现在是想问一下财政拨款部分是不是不征税收入?
之前是开的财政局的收据,现在财政局不给开了,让找税务开票,问税务,税务最后答复说是开带税率的票,有红头文件规定只能开征税发票,
我公司是河南省内一家从事污水处理业务的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受政府委托对城市生活污水进行净化处理,净化后水的废水测试达到排放标准后一部分直接排入河流,另一部分在出水口前、后通过管道截留运输至某再生水公司用于生产销售再生水,我公司污水处理劳务(截留部分水量)是否受此影响,增值税率由6%提高至1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019年公司报到税务局的工资收入与实际有差别,请问现在还可以更正吗?打12366问了说是公司去税务局就可以更正,但是问了县级税务机关,回答说他们没有更改的模块,已经无法更改了。到底能不能更正啊?
由于系统升级改造,自2020年7月1日零时起,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将不再支持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至2019年8月(四川省为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的扣缴申报表的更正功能,确需进行扣缴申报更正的,可前往办税服务厅处理。
我公司是一家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根据《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有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2〕24号):“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销售可再生能源电量时,按实际收到或应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实现的电价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但我公司项目尚未纳入可再生能源补贴目录,尚未取得补贴资格,无法向电网企业开具补贴收入发票,账务也未做收入,将了解,后期如获取补贴,将按发电量所属期向电网公司开具同期税率发票;我公司是否应该在补贴发票是未开具的情况下,同步确认收入,并申报纳税,同时是因前期未申报收入,需开具原税率发票,是否需要更正申报,会不会产生滞纳金?
我司是被投资方,投资方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条件,我司需要赎回投资。赎回时“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因其为债务重组损益,投资方不予开具增值税发票,请问,我司需要哪些证明材料,才能实现所得税前列支?
您好,股权转让合同的定价不一定能完全符合公司的实际资产情况,而是否启动税务稽查或引致行政、刑事责任,经向身边朋友了解,若是房地产行业的股权转让,则实务做法通常需要提供评估报告才能出具完税证明。
承前述,想知道厦门市是否有重点监管股权交易价格的行业?如果有,对应的依据是什么?有无具体行业清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但符合规定条件的,仍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规定:
2.5.2—061 逾期增值税抵扣凭证抵扣申请
业务描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认证、确认或者稽核比对抵扣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逐级上报,由省税务机关认证并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办理材料:
1. 《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单》1份
2. 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情况说明1份
3. 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电子信息1份
4. 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1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客观原因涉及第三方:第三方证明或说明1份
纳税人注意事项:
5.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
(1)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2)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
(3)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或者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等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4)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5)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6)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除上述客观原因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仍应按照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规定执行。
您好:我是安徽的一家企业,疫情期间,我公司生产的产品属于重点防疫物资,我公司已经在省级重点防疫物资保障企业名单,今年9月份也收到了省级重点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名单,但重点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名单下发的红头文件是“安徽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物资保障组”,文件号“皖物资保障【2020】12号”,我公司在申报3季度企业所得税时,因正好有扩大产能购买的设备,就按疫情期间的税收政策加速折旧填报了。但税务局反馈这个名单不符合条件,只能是省级及以上的发改委或经信厅下发的红头文件才可以。我又咨询了当地经信局相关部门,他们反馈自今年5月份后,省经信厅就不在下发重点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名单了,相关工作都移交给了防疫指挥部,所以我想问下这个防疫指挥部的发放的红头文件,是否也可以享受税务局的疫情期间购买设备加速折旧这个优惠政策,望答复,谢谢
我司购销合同中合同价款条款格式为“ 技术服务报酬总额106000元,其中不含税价100000元,增值税率6% 增值税额 6000元。”
是否可以算作 合同所载金额与增值税额分开标注,是否可以按不含增值税的合同金额作为计税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