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二)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的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
其他行业企业是否可以参照执行?
由于集团企业的母公司具有较高的商业信誉和较好资质保证,集团企业统一由母公司向银行贷取款项。母公司按各分子公司的资金需求,将贷款资金拨给各分子公司使用。银行向母公司统一开具利息发票。
母公司是否可以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将利息按各分子公司实际占用的资金比例分摊给各分子公司?各分子公司可否依据母公司的利息分摊作为所得税扣除凭证?
我公司2017年3月至2018年1月,发生出口外贸业务,金额60万元,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进行了投保,2019年未收回,公司向保险公司申请赔付,保险公司经调查后,向公司赔款了48万,公司年末12万计入坏账损失,并在所得税汇算时,进行了税前列支,请问的该坏账损失能否税前列支?还是要等三年后才能税前列支?
我司是一家房地产企业 ,近期没有销售额,去年开给客户一张购房发票,现客户退房需要红冲,导致销售额为负数。申报时如何用当期预收账款的3%的税额冲抵红字发票的税额呢?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可抵减当期应纳税额,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对于当年已经取得全日制研究生录取通知书的学生,在本科毕业后暑假实习期间继续在本单位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可以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相关规定。
市政配套费按优惠后实际缴纳金额缴纳契税还是按240元标准缴纳,另外能否作为增值税销项抵减????多次咨询陕西税务回复总是答非所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一)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因此以成交价格为契税的征税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四)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市政建设配套费属于依照国家规定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其取得的财政票据也不属于可抵扣的进项凭证。
征管法第五十一条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1.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政策规定,纳税人取得工资薪金、年终奖金等所得,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实际取得的时间确定。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六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厦门税务局,你好。
以下经济业务向贵局咨询,业务背景如下:
1、2020年1月,某高校决定以知识产权投资入股A公司,持有股权10%,知识产权评估价格为1000万元,同时该高校将A公司股权奖励给学校老师张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如果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不能单独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汇总到总机构,由总机构享受该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