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9%,符合简易计税方法的,征收率3%;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具体账务处理您可参考企业执行的会计制度规定。
企业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是按什么时点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和应纳税所得额情况判断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文件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增量留抵退税,申请日期为2020年1月份,如果倒推6个月,即税款所属期2019年7月份——2019年12月份是符合增量留抵退税条件的额,其2020年1月份之前并未办理过增量留抵退税,自2019年3月底以来每个月的留抵税额均大于0,应予办理的的退税额应是2019年12月份的留抵税额与2019年7月份的留抵税额的差额还是还是2019年12月与2019年3月份的留抵税额的差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中“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这个蓝字发票金额范围是指什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的规定,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因此,您可参考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
特殊性重组规定: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
请问:吸收合并前A公司持有B公司100%股权,B公司持有C公司98%股权,吸收合并后:A公司直接持有C公司98股权,B公司注销。这种情况是否可以选择特殊性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
A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公司,因经营需要,C公司通过B小贷公司(有金融企业牌照)向A公司提供资金,A、B、C三家公司是非关联方,请问,A公司支付给C公司利息可以全额税前扣除吗?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文件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我司是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一项目,《土地出让合同》中规定要配套一个9班幼儿园,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请问这个配套的幼儿园占用的土地是不是再取得土地时到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的这段时间内,可以免交土地使用税?
我们企业是回收建筑垃圾,通过机器洗砂机、人工筛选出砂石,请问是否符合财税[2014]57号及财税[2009]9号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政策?
【每日一问A、B】
A、甲企业将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进行转让,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B、甲企业将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进行转让,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一、销售服务(五)金融服务 4.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一、(三)销售额
3.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二十二)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
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我公司是商业管理公司,主营不动产租赁及企业管理服务,成立时间是2019年03月28日。成立以来一直未有营业收入。于2020年07月开始取得收入,取得的收入符合现代服务销售额比重要求。那么可以用2020年07月至09月的收入作为计算加计抵减的基础吗?是否可以自2020年10月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