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第二条,取得方式包括租入的固定资产吗?
转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是否可以采用简易征收?
我公司有钢结构加工厂及钢结构施工一级资质,在榆林承包一项钢结构工程,总包方要求我方开具9%建筑服务发票,与地方税务局沟通后结果为开具13%销售发票与9%建筑服务发票。请问该如何开具,依据是什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除本公告第九条和第十条以外,其他条款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因此如果您是一般纳税人,在销售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13%与9%的税率。
根据《关于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计算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附件3规定,各类建设工程的建设方(含代建方)应当承担施工扬尘的污染防治责任,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纳入工程概算,对施工过程中无组织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当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按照相关规定向施工工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环境保护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A公司(建设单位)将办公楼发包给B公司(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一般纳税人),合同总价1000万元,B公司将其中的劳务400万元分包给C公司(小规模纳税人),C公司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将其中的劳务200万元再分包给D公司(小规模纳税人)。请问,C公司计征增值税时,是否可以差额扣除支付给D公司的分包款200万元,急盼复,谢谢!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第一款规定,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开票单位以各种理由不提供或不配合提供带有其元数据的OFD版式电子文件怎么办?税务举报可以吗?举报后多长时间可以生效?
另外PDF版本的电子文件发票里含有其元数据吗?如果含有如何读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的规定:“二、纳税人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票样见附件),属于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个人客户到车辆修理厂进行车辆的保养、维修,会涉及到工时费、零件费,车辆修理厂的这项业务是否要交印花税,交印花税的话按照什么税目缴纳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三条第五款规定,应税凭证金额为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的,应当按照凭证书立当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人民币确定计税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规定: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境外公司在境外为境内企业寻求境外客户,不派人来境内,联系成功后收取一定的佣金,该劳务行为完全发生在境外,在境外消费,是否属于增值税规定的“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如属于,则不需要代扣代缴税金,如不属于,则判定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的依据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