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问题均为:对不属于生产、经营性质的个人应税所得,第一个:对纳税人(个人)在国家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已按1.5%征收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是不是就不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了,因为对纳税人(个人)是按核定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现在政策是怎么规定的。第二个:对于个人提供运输服务个税税率核定还是1.5%吗,政策原文提供一下,主要是不知道最新政策。第三个:个人提供钢材加工服务和提供建筑劳务服务,个人所得税征收按劳务报酬所得按照20%税率征收个税由支付人代扣代缴吗,还是也可以核定征收,在代开环节缴纳,核定税率是多少
你好,我问一下,如果别人注资我的公司,按协议应该打全款,但是目前只打了一部分钱,我这个时候交个人所得税吗?如果交是付了全款再交还是什么?有没有时间限制?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规定:
请问企业委托境内其他企业进行项目研发,有立项报告、立项文件、委托研发合同及受托方开具的发票,但是没有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能否加计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第四条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附件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主要留存备查材料: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4号规定:“ 一、我省定期定额户的定额执行期原则上为一年。
二、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内的实际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的,应当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一个月内,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定额执行期内的实际经营额、所得额不超过定额的,取消年度汇总申报。
问题所述情况,请先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负数在期末余额中体现,再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13列和14列为0。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您好,如果贵公司是为居民个人快递货物提供的收派服务可以免征增值税。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另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
(六)现代服务
……
(7)收派服务,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
您好,请问我公司土地系营改增之前购入,取得营业税发票,营改增之后开发,适用一般计税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土地款发票能否抵减增值税销项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请问纳入农产品核定扣除的试点纳税人,在收购农产品时,是否不需要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而采用自制的收购凭证入账?
1.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2.根据财税〔2012〕38号附件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规定:“三、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