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一下,我们是非房地产开发企业,我们在进行土地房产转让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原来购买土地时缴纳的耕地占用税是否可以计算在土地成本中,在土地增值税测算时进行扣除,谢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第二款规定: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若干政策问题》(鄂地税发[2008]211号)第四条第四款: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各项政府性行政规费和基金,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请明确定义各项政府性行政规费的范围,例如: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水泥专项资金好理解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但尚未与政府部门脱钩的机构使用的是财政收据收取勘察设计、白蚁预防等服务费,是否属于政府性行政规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附件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粮食是指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
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规定,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规定:
一、关于契税政策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根据《河北省契税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11]第10号)规定:
第六条 契税税率为百分之四。但是,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税率为百分之三。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七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是: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或者评估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之间相互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由多支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契税。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四)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由房地产转让者补交契税。其计税依据为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本办法所称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无正当理由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参照评估价格或者市场价格进行核定。
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对土地、房屋权属承受者所承受的土地、房屋价格进行评估。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附属设施有关契税政策的批复》(财税〔2004〕126号)文件规定:
一、对于承受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汽车库、自行车库、顶层阁楼以及储藏室,下同)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按照契税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契税;对于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变动的,不征收契税。……
三、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如为单独计价的,按照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契税;如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你好 我9月9日买车开的发票,并于9月30日上午缴纳购置税,去交管所办理了上牌,手续一切都正常。第二天我发现我上牌所用的发票被4S店未经过我同意就作废掉了。请问我现在改怎么办?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第二章……第一节……第十五条……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条所称作废条件:(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二)销售方未抄税且未记账;(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我在农村组建一家劳务公司,为农投公司提供劳动力种植蔬菜,每月到农投公司为群众划拨劳务费时需要开具发票,然后是否需要群众开劳务发票来领劳务费,我组建的劳务公司又怎么交税?盼回复
无法判断您劳务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无法作出回答!(如:注册类型、是否一般纳税人、劳务派遣的结算方式等)增值税建议您咨询参阅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文件规定:“一、劳务派遣服务政策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
四、本通知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其他税费种请根据实际情况,请您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予以明确。
请问员工自有车辆与公司签有租车协议,开具了租车发票,车辆用于公司的经营活动,取得了正规发票包括过路费、油料费、停车费、洗车费、修理费入账后可以抵企业所得税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您好:请问集团公司通过融资租赁取得的资金分拨子公司,向子公司收取的利息,是否适用统借统还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十九)以下利息收入。…… 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