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及增值税的纳税人同时还应缴纳附加税费:教育费附加,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与增值税同时缴纳。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统一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的2%。城市维护建设税,市区7%,县城、镇5%,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生产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根据《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晋财税【2019】9号)规定:“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12000元上浮20%)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根据《“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指引》规定:“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残疾人就业减征个人所得税。”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我省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的通知》(晋政发【2020】3号)规定:“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征90%,但减征税额每人每年不超过8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您好,我司是一家专业技术服务企业,主业从事技术开发服务,签订了一份委托技术开发合同,合同内容既包含硬件也包含服务,且硬件金额占比较大,约占50%以上。合同已签订成全额按6%计算增值税。请问该情形下是否适用混合销售?是否可全额按照6%计税?
我单位应新疆政府访惠聚办公室响应,单位人员驻村休假往返报销的机票,是否可以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报销的机票是否需要合并计算个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的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我公司2018年度有部分运费发票未能取得,但已先进行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2020年税务机关检查告知后补回符合规定的运费发票,这部分运费是否还能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五条规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25号第四十五条,关联企业借款损失可扣除,是否可以认为,关联企业间的债权损失扣除,可以不参考第四十六条的限定?因为实际中关联企业间不存在追偿的必要。
2、上述的第四十五条的,独立交易原则,是对资产转让损失的限定,不对借款损失限定,这样理解对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优化企业税务注销程序告知书》规定:
一、简易注销免办服务
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我公司从事物流运输业务,为增加运力规模,我司允许与我司无劳动合同关系的社会车辆及司机挂靠我司经营,社会车辆及司机运输途中的油耗及过路过桥费用由其自行承担。
社会车辆及司机挂靠我司经营,统一由我司与托运企业签订运输协议,完成运输后,由我司统一向托运企业收取运费,扣除挂靠管理费用后,剩余金额支付给挂靠司机。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抬头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作为公司的税前扣除凭证。
您取得的个人抬头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可以入账建议参考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