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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知识

税务口径的固定资产的金额判定标准?税务与会计固定资产进项税问题

税务口径的固定资产的金额判定标准?税务与会计固定资产进项税问题

税务口径的固定资产的金额判定标准?我公司内部规定对于采购的税务口径的固定资产,金额小于5000元的,会计上从公司费用列支。公司采购的复印机(4000元)(取得专票)既用于应税业务也用于免税业务,虽然会计上从费用列支,但是其实质属于固定资产,那么该项进项税,我公司是否可以全额抵扣。

发布时间:2021-09-2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按照土地出让合同支付政府的土地款利息是否属于土地出让收益?

按照土地出让合同支付政府的土地款利息是否属于土地出让收益?

安徽省税务局:根据财税2016年140号 第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三)项第 10点中“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请问土地让收益具体指什么内容,根据土地让合同约定的利率房企支付给政府部门的 土地款利息,对政府来说就是因土地出让引起的一笔收益。收否可以作为土地款抵减增值税销项税额?  并提供相关解读依据  谢谢!

发布时间:2021-09-2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我公司出租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按一般计税方法转售电力给租赁户,从供电公司取得的进项税可以抵扣吗?

我公司出租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按一般计税方法转售电力给租赁户,从供电公司取得的进项税可以抵扣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发布时间:2021-09-2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我是一家企业,以不动产投资入股,更不动产权证到新企业名下应缴哪些税收?

我是一家企业,以不动产投资入股,更不动产权证到新企业名下应缴哪些税收?

   因您的问题前提条件不明确,企业以不动产投资,投资方正常需要缴纳增值税、附加税费、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被投资方需要缴纳契税、印花税。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相关税费优惠。

发布时间:2021-09-2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发票复印件、水电费分割单是否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合股票据。​

发票复印件、水电费分割单是否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合股票据。​

 我公司从物业公司租入房产,由于水电费户名均为该物业公司,故该物业公司就把发票复印件、水电费分割单给予我公司。试问 发票复印件、水电费分割单是否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合股票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证;……第十八条  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九条  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发布时间:2021-09-2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请问厦门税务系统是否能支撑,纳税人与扣款人户名不同成功签定三方协议并实际扣款功能

请问厦门税务系统是否能支撑,纳税人与扣款人户名不同成功签定三方协议并实际扣款功能

纳税人识别号91350203705446475J ,纳税人: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电子税务局网上税金 扣款是采用三方协议扣款,目前 用的是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银行账户,因内部资金要求税金需全部由省公司账户扣款(户名: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需用省公司户名及账号进行签定三方协议托收扣款。据了解,目前 全省别的地市都能实现实际纳税人与扣款方户名不同,可签定三方协议并扣款,1、请问厦门税务系统是否能支撑,纳税人与扣款人户名不同成功签定三方协议并实际扣款功能。2、税务系统假设支撑不同户名签定三方扣款协议成功,那银行方是否能提交扣款成功?

发布时间:2021-09-2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我公司取得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并进行了认证抵扣,但是后期又进行了进行税额转出处理。现在稽查局立案检查,请问在立案前已经自行纠正,没有造成少缴税款,还需要行政处罚吗?

我公司取得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并进行了认证抵扣,但是后期又进行了进行税额转出处理。现在稽查局立案检查,请问在立案前已经自行纠正,没有造成少缴税款,还需要行政处罚吗?

  我公司取得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并进行了认证抵扣,但是后期又进行了进行税额转出处理。现在稽查局立案检查,请问在立案前已经自行纠正,没有造成少缴税款,还需要行政处罚吗?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的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三)拆本使用发票;(四)扩大发票使用范围;(五)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因此,纳税人应按上述规定使用发票。另外,如纳税人发生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可按上述规定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处罚。详细建议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网(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在“首页—>政策文件—>政策法规库”栏目查看《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7号)附件《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附件《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相关规定。

发布时间:2021-09-2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政府旧城改造,回收我公司房产,并签订三方协议(地产公司、我公司、政府主导部门三方)约定由地产公司就近开发的一处房产作为补偿,过渡期间地产公司按年支付我公司安置费用于租房支出

政府旧城改造,回收我公司房产,并签订三方协议(地产公司、我公司、政府主导部门三方)约定由地产公司就近开发的一处房产作为补偿,过渡期间地产公司按年支付我公司安置费用于租房支出

 政府旧城改造,回收我公司房产,并签订三方协议(地产公司、我公司、政府主导部门三方)约定由地产公司就近开发的一处房产作为补偿,过渡期间地产公司按年支付我公司安置费用于租房支出。请问在此项业务中:
1.我公司房产被征收,免征土地增值税;
2.我公司取得补偿的房产,属于土地使用权交换、房产交换,不涉及补价,我公司不涉及缴纳契税;
3.我公司此次搬迁属于政策性搬迁,搬迁中取得的安置费以作为房租支出,无其他收入,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无余额,所以不涉及企业所得税缴纳。(被征收房产征收时点的评估价值高于账面价值)
请问以上两个观点是否正确?请正面回答,切勿引用条文。

发布时间:2021-09-2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涉税事项  

纳税知识

缴纳代扣代缴增值税时,为何要同时申报附加税

缴纳代扣代缴增值税时,为何要同时申报附加税

因付境外咨询服务费,故做了代扣代缴增值税。根据规定,代扣代缴增值税可以在销项税里抵扣,相应的附加税也应该是在基于这个抵减后的应缴纳增值税额去计算。为何,在缴纳代扣代缴增值税时要单独缴纳附加税呢?代扣代缴增值税在计算附加税时跟正常的进项税有什么不同,原因是什么?有没有文件可以参考?期待尽快回复,谢谢!

发布时间:2021-09-2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辽宁省非税收入统一收据(电子),没有填写交款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能做为合法凭据在税前扣除吗?

辽宁省非税收入统一收据(电子),没有填写交款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能做为合法凭据在税前扣除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规定:“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发布时间:2021-09-2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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