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二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第二条(五)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年应税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含本数)。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可以对年应税销售额标准进行调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
第二条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你好,我们2010年2月买的一辆小汽车自用,我们不是物流企业,是一般纳税人,当时进项税没有抵扣,2020年1月卖掉,请问一下我们是按(卖价/1.13*0.13)计算增值税,还是按简易计税(卖价/1.03*0.02)计算增值税?谢谢!
我公司利用闲置的资金在银行购买了“保本浮动收益结构性存款产品”,请问保本浮动收益结构性存款产品收益是否缴纳增值税?
1.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规定,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公司为转登记纳税人,一般纳税人期间的销售货物发票单价开错(当时开的单价低了),由于转登记时不存在转入待抵扣进项税的数额,现进行红冲后,要进行补充如何填写在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中?
1:我父亲和我再厦门共有一套房,现因为孩子读书需要变更产权比例,我是厦门户口,我父亲不是。父亲在福建省内其他县城还有房,厦门这套房满五年了且唯一一套,请问这样在变更产权比例交税因为在外地有房就不算满五唯一了吗?
2:满五唯一和满五不唯一,纳税有和区别?
您好,请问承包经营中,收取管理费、利润分成、及按销售收入分成,都可以视为承包经营吗,承包人与发包人分别已各自的分成纳税,这样理解对吗?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一……第二条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二、根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租车行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11号)规定,一、纳税主体确认 出租车采取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以出租车公司名义经营并在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由出租车公司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出租车公司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为纳税人。二、计税依据确定 以出租车公司为纳税人的,承包、承租、挂靠车辆的营运收入应并入出租车公司收入总额计算缴纳增值税。以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为纳税人的,计税依据为承包、承租、挂靠车辆的营运收入。承包、承租、挂靠车辆的营运收入是指其营运收入总额,不得扣减出租车公司向承包、承租、挂靠人收取的承包费、承租费、管理费。……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79号)规定,一、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果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不管其分配方式如何,均应先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按照承包、承租经营合同(协议)规定取得的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为:(一)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是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二)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只向发包、出租方交纳一定费用后,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二、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的,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三、企业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后,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自行确定征收方式。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五)经营所得,是指: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从您的描述来看,暂不清楚您具体提供什么业务,具体形式是什么,咨询哪个税种的缴纳问题,无法做出针对性答复。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并结合实际业务进行界定。如您仍有疑问,您可重新描述问题后再次提交。具体事宜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局进一步确认。
我司为一家生猪养殖公司,采购一批猪苗均重约20斤,养殖了一个月后,因考虑到猪场周边环境的生物安全情况,我司将长到约70斤的猪对外进行了销售,对于我司上述业务,是否因为养殖时间太短而不能享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请税务部门给与专业的解释,谢谢。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文件依据: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
除本公告第九条和第十条以外,其他条款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文件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我们公司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开挖出一些砂、土、石料,由于原位置已用其他新材料代替,开挖出来的材料用于直接销售。想请问一下,这个情况是否属于财税〔2009〕9号中,销售自产砂、土、石料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如适用,是否需要备案?还有无其他应注意事项?谢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