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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知识

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售楼处、样板房等用房的建造费和装修费土增清算时如何计算扣除?

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售楼处、样板房等用房的建造费和装修费土增清算时如何计算扣除?

我司在项目内开发的商业业态建设期初作为售楼部,后整体销售转让,请问售楼处、样板房等用房的建造费和装修费土增清算时如何计算扣除?

 

    房地产企业单独修建的售楼部、样板房等营销设施费,应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在开发小区内、项目主体外修建临时性建筑物作为售楼部、样板房的,其发生的设计、建造、装修等费用,应计入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
    二、依托项目主体内的临时售楼部、样板房,其发生的设计、建造、装修等费用,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
    三、房地产企业利用规划配套设施(如:会所、物业管理用房),发生的售楼部、样板房的设计、建造、装修等费用,按以下原则处理:
    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发布时间:2021-09-27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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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投资成立甲乙两家独立企业(投资占比100%),现在准备将甲企业的土地转让给乙企业,请问转让环节有无税收优惠政策?转让环节减免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企业所得税吗?

A公司投资成立甲乙两家独立企业(投资占比100%),现在准备将甲企业的土地转让给乙企业,请问转让环节有无税收优惠政策?转让环节减免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企业所得税吗?

A公司投资成立甲乙两家独立企业(投资占比100%),现在准备将甲企业的土地转让给乙企业,请问转让环节有无税收优惠政策?转让环节减免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企业所得税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规定:“三、关于股权、资产划转  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发布时间:2021-09-27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  附加税  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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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汇总开具?是否需要开具销货清单?

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汇总开具?是否需要开具销货清单?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发布时间:2021-09-27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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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类企业,2019年购入二手不动产,这个不动产为2014年3月建造完成。现我公司需要将此不动产进行出租,如何划分不动产的新老项目时间?具体文件是什么?

贸易类企业,2019年购入二手不动产,这个不动产为2014年3月建造完成。现我公司需要将此不动产进行出租,如何划分不动产的新老项目时间?具体文件是什么?

我司为贸易类企业,2019年购入二手不动产,这个不动产为2014年3月建造完成。现我公司需要将此不动产进行出租,如何划分不动产的新老项目时间?具体文件是什么?


您好,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根据您所属情形,取得时间按照您购进不动产时间确定。

发布时间:2021-09-27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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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成立的公司在线上新公司套餐业务中有关发票领购环节未见有电子发票领购选项。请问线上办理完新公司套餐业务后也审核通过了,后续可以在线上申请电子发票吗?

刚刚成立的公司在线上新公司套餐业务中有关发票领购环节未见有电子发票领购选项。请问线上办理完新公司套餐业务后也审核通过了,后续可以在线上申请电子发票吗?

刚刚成立的公司在线上新公司套餐业务中有关发票领购环节未见有电子发票领购选项。请问线上办理完新公司套餐业务后也审核通过了,后续可以在线上申请电子发票吗?如果可以请问在哪里申请。谢谢!


一、如纳税人使用的是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第三方平台且在已公示备案的第三方平台名单中的,申请步骤如下:

发布时间:2021-09-27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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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不应分期计收入分期计的收入怎么处理

企业所得税不应分期计收入分期计的收入怎么处理

我公司2017年把300万政府补贴确认为不征税收入,2017年、2018年、2019年每年做了营业外收入50万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税务检查时认定300万不符合不征税收入,2017年需求补缴300*15%-50*15%=37.5万的税款,18和19年分别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0万,也就是18年和19年多缴了企业所得税7.5万,那请问一下18年和19年的7.5万可以抵缴2017年度的37.5万元我只缴22.5万可以吗?滞纳金怎么加收?罚款是按少缴22.5万还是按少缴37.5万罚款?谢谢

发布时间:2021-09-27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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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允许新购入固定资产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的问题

关于允许新购入固定资产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的问题

      您好!我在浏览近几年关于固定资产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文件时看到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文对适用政策的行业和允许一次性扣除设备的用途做了限制。财税(2018)54号文中说到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入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执行。那500万以内的设备一次性扣除,是不是也对行业和设备用途有限制?

发布时间:2021-09-27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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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缴单位收到上一年个税扣缴返还的手续费,用来奖励财务人员、经办人员,是否需要并入工资薪金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有何政策依据?

扣缴单位收到上一年个税扣缴返还的手续费,用来奖励财务人员、经办人员,是否需要并入工资薪金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有何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第十七条 对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扣缴的税款,按年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不包括税务机关、司法机关等查补或者责令补扣的税款。扣缴义务人领取的扣缴手续费可用于提升办税能力、奖励办税人员。”

发布时间:2021-09-27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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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开的公司,办理税务登记需要哪些资料

新开的公司,办理税务登记需要哪些资料

 

第一,根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相关规定,
【事项名称】
一照一码户登记信息确认
【业务描述】
已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对税务机关依据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共享信息制作的《“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表》进行确认,对其中不全的信息进行补充,对不准确的信息进行更正。
【办理材料】
一照一码户登记信息确认无需提供材料。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第二,根据《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8〕11号)文件附件1“多证合一”企业办理涉税事项告知书相关规定,根据“多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精神,您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即办理了税务登记。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就是您的税务登记证件,营业执照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就是您的纳税人识别号。请您参照以下指引,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宜:
一、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新开业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应当在首次发生纳税义务时持营业执照到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按期申报、缴纳税款。
二、新开业的企业,可在经营地税务机关接受纳税辅导,办理发票、税收优惠等相关业务。

发布时间:2021-09-27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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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0〕687号和国税函〔2007〕244号文件全国适应吗?国税总的网站上国税函〔2007〕244号文查询不到。有相同情况是否可以适应这两个文件?

国税函〔2000〕687号和国税函〔2007〕244号文件全国适应吗?国税总的网站上国税函〔2007〕244号文查询不到。有相同情况是否可以适应这两个文件?

    税务总局对某个下级机关的请示进行批复时,如果批复仅对个别单位作出并且没有抄送其他单位的,该批复仅对其主送单位和批复中提及的个别问题具有约束力。如果批复中涉及事项需要其他有关单位执行或周知的,并抄送有关单位的,该批复对主送单位及被抄送单位均具有约束力。经核实,国税函(2000)687号文件适用于全国,如果您有相同情况可参照执行;有关国税函(2007)244号文件的适用范围需要由发文单位进行明确,目前,河南省税务机关未查询到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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