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单位收到销售方给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方把我单位购货方税号写成三证合一前15位数老税号,在勾选认证平台可以正常勾选认证,也就没有注意看,想着税号错就认证不了,打95113问了说是新老税号系统会自动识别,这才发现这家销售方给我单位开的发票都是老税号,19年的还有几张发票也是老税号,请问这种情况发票我单位已认证抵扣过了,用不用冲红让对方重新开,我打12366回复说是没事可以使用,税法有没有规定,象这种情况会处罚,谢谢,麻烦回答一下。
一家烘焙蛋糕店,一般纳税人,自己制作蛋糕然后零售卖给客户,是按照销售来缴纳增值税,还是按照餐饮服务来缴纳增值税呢?增值税税率是多少?谢谢。
我司是某建筑企业(总公司)在辽宁成立的二级分支机构(分公司),全面负责总公司在辽宁的生产经营、施工和管理活动。
实际操作中,我分公司是以总公司名义进行生产经营,即项目合同签订、款项收支、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书均为总公司名义,在增值税发票流上亦体现为总公司直接为建设单位开具发票,但项目实际管理(招投标、工期、进度、维修等)和财务核算(收入、资产、职工薪酬等)由分公司进行管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您好,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中明确说对10%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又规定了15%加计抵减政策,请问,如果生活性服务业在2019年10月之前已经适用了10%加计抵减,10月份新政出来后满足15%加计抵减条件,那么当年10-12月是否可以适用15%加计抵减呢?谢谢!
你好,请问在河南南阳市镇平县老庄镇农村出租一间住房,房屋属农村建筑没有房产证,租房者用于日常住宿生活用,租金大概每月在1400左右,一年费用在14000元,租房者需要出租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请问这个需要交纳的税是多少?税率是如何计算的,税率是多少呢?谢谢!请尽快回答为盼!
纳税人提供餐饮服务,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6%;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安徽省小规模纳税人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享受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的,按规定应开具税率“免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开具0%税率发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能作为合法有效的税收凭证使用。
2016年14号公告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征管法》处理”“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税款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征管法》处理”。请问,如果纳税人拒不缴纳应当预缴的税款,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有无管辖权和执法权?
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
》(国令第691号)规定 :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根据相关政策,资本化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摊销时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加计扣除,且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如该无形资产在第五年被新技术替代已无使用价值,符合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要求确认资产损失,能否在第五年针对确认损失金额一次性加计扣除?
如,某无形资产2020年1月形成,符合加计扣除政策的金额120万,2020-2023年前四年每年税法摊销12万并加计扣除,2024年初确认资产损失72万元,请问2024年汇算清缴时能否一次性针对72万元加计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