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8月21日咨询了附件的问题,也已回复,感谢。
但,需补充下,B公司免费提供10元原材料时,所有权并没转移,货权仍是B公司,并B公司要求A生产该产品时,需使用此原材料,售价不含此原材料的成本及增值。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证合一”工作要求,对于改革前已经领取税务登记证的存量企业,发生变更,取得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后,原发票专用章、CA证书、财税库银协议继续使用,保留原法律效力。涉及代码变更事宜,由税务机关商有关部门统一办理。
1、一般纳税人商贸企业,销售空调并且安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第42号,安装业务是否可以享受简易计税?我认为不享受,因为42号文中说购进机器设备并且安装,安装部分分别核算的,可以享受简易计税,我认为空调虽然属于设备,但不属于机器设备。不享受简易计税,但12366接线人的答复却说空调属于设备,所以安装享受简易计税,请问对否
湖北省内企业进行公务用车改革后,参照《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公务用车补贴个人所得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2015〕180号)文件标准,制定企业的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并发放给员工,能否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进行税前扣除?
我司取得省发改委同意建设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批复,并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项目土地使用权,按照财税【2012】68号《关于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申请了项目土地使用税减免并备案,现主管税局检查要求补交批发市场建设期间的土地使用税,说筹建期间不享受上述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我司不服,认为农产品批发市场筹建期间也应享受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觉得主管税局对优惠政策理解有误,请专家们对上述事项给出意见及政策解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规定: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在筹建期间是否可以享受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某企业2017年8月取得土地使用权,项目规划用于生鲜交易、冷库和商业配套。预计2020年9月份完工并投入运营。请问2018年9月至2020年9月筹建期间是否可以享受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因此,发生上述行为的,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应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立合同人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第四条规定:“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和印花税的税源特征,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财税[2016]23号规定,纳税人申请享受契税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
请问,关于判断家庭住房实有套数的问题,是指购房所在地县范围内家庭实有套数,还是地市范围内,还是全省范围实有套数,或是全国范围实有套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六、 其他相关费用
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