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公安部关于应用车辆购置税电子完税信息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业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公安部公告2019年第18号)规定:
三、自2019年7月1日起,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办理车辆购置税补税、完税证明换证或者更正等业务时,税务机关不再出具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由于网购商品,需要开具个人增值税普通发票,但网店客服说他们那边税务局要求提供个人的身份证号码之后才能开具。根据16号文件规定,因购物开具个人普票是不用提供个人身份证信息的。由于身份证信息涉及到个人隐私安全,特此询问.
问题一:我公司有生产线停产,停产原因为市场原因,此生产线的折旧能否税前扣除;
问题二:我公司技术及生产方式更新较快,部分被替换的设备会暂时闲置,此部门闲置设备的折旧能否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一款第八条规定:“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2020年第27号)规定:“十一、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在接受捐赠时,应当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的劳务报酬所得代付税款计算公式对应税率表的通知》(国税发〔2000〕192号)第二条规定“二、单位和个人在计算为纳税人代付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的税款时,应按国税发〔1996〕161号文的规定以及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不含税收入额所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应纳税额。”
我司欲将“某单独业务组合”(含设备及材料等)以净值投资至下属全资子公司,请问本业务是否适用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13号公告“......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关于:居间费有三个问题,我等三人为自然人,将为厦门个别企业开展“项目融资”与“保险与再保险”和“出口产品代理”业务,现因业务将要启动,每月都有这项业务,每月需到税务局开“居间费”的发票在千万以上。我要问:1、我为自然人,已60岁以上了,可以到税务局开票吗?2、一年内限额是多少?上限可开多少?3、税率与费用应多少?4、去开票时,我们应提供什么资料?5、应去什么税务分局开票?6、2020年度是否有政策返还或奖励?
请问:我司(出租方)与租户提前解除不动产租赁合同,按合同约定,赔付给租户违约金,租户收到违约金,是否需要开发票给我司?如果不用开票,凭对方开具的收据和解除合同,可否做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依据?请回复,谢谢!
我企业提供城市道路清扫服务、居民生活垃圾清运服务是属于生活服务吗,是否是生活服务中的其他服务,按照城市市容市貌管理,征收6%的增值税税率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一、销售服务。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七)生活服务。
我公司在2014年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发生亏损,2016年度实现盈利,但因对弥补亏损政策不熟悉,没有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经过学习税法,对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进行了更正申报,形成了多缴税金,现向税务主管机关申请多缴退税,但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征管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认为已超过三年期限,不予以受理,本人认为主管税务机关的做法不妥,请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能否给予办理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