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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知识

客户来公司谈业务,我公司接待发生住宿费,取得专用发票,请问上述洽谈业务客户住宿费,我公司能抵扣进项税吗?

客户来公司谈业务,我公司接待发生住宿费,取得专用发票,请问上述洽谈业务客户住宿费,我公司能抵扣进项税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发布时间:2021-09-1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自然人既在公司上班领取工资薪金所得又参与投资个人合伙企业,在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费用扣除时,个人综合所得既可扣除费用5000*12=60000元,在个人合伙企业汇算清缴时是否也可扣除费用5000*12=

自然人既在公司上班领取工资薪金所得又参与投资个人合伙企业,在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费用扣除时,个人综合所得既可扣除费用5000*12=60000元,在个人合伙企业汇算清缴时是否也可扣除费用5000*12=

请问:自然人既在公司上班领取工资薪金所得又参与投资个人合伙企业,在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费用扣除时,个人综合所得既可扣除费用5000*12=60000元,在个人合伙企业汇算清缴时是否也可扣除费用5000*12=60000元?


发布时间:2021-09-1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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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有网约车资质,现从事网约车线上经营,请问,经营收入可否享受疫情增值税减免优惠政策

我公司有网约车资质,现从事网约车线上经营,请问,经营收入可否享受疫情增值税减免优惠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发布时间:2021-09-1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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膨化米糠是应税还是免税农产品?

膨化米糠是应税还是免税农产品?

你好,我是一般纳税人农产品加工销售企业,现在市场有膨化米糠的需求,请问膨化米糠是否符合财税2001-121号文中的“单一大宗饲料糠麸类免税农产品”的范围?我咨询了主管税务机关税政科和市局流转税科,得到两种不同的答案,请指教,谢谢

发布时间:2021-09-1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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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增值税每个月的免税额度是多少

个体户增值税每个月的免税额度是多少

    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  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二、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三、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十一、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1-09-1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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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采购的猪肉进行二次加工分割,属于企业所得税优惠中肉类初加工范围吗?

公司对采购的猪肉进行二次加工分割,属于企业所得税优惠中肉类初加工范围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规定:“五、农产品初加工相关事项的税务处理 

  (一)企业根据委托合同,受托对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规定的农产品进行初加工服务,其所收取的加工费,可以按照农产品初加工的免税项目处理。”

发布时间:2021-09-1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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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企业电厂的自发自用电量的可再生能源附加费

征收企业电厂的自发自用电量的可再生能源附加费

按照: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六十四条 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和命令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干预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发布时间:2021-09-1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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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企业自备电厂的自发自用电量的可再生能源附加费

征收企业自备电厂的自发自用电量的可再生能源附加费

按照: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六十四条 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和命令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干预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发布时间:2021-09-1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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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执行增值税汇总纳税的纳税人,总分机构之间(跨区域)移送货物是否视同销售

已执行增值税汇总纳税的纳税人,总分机构之间(跨区域)移送货物是否视同销售

您好,我单位是增值税总分机构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机构之间(跨区域)移送货物用于销售是否需要视同销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令2011年第65号)规定:(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根据上述文件应当视同销售(立意初衷在于解决税源管理问题),但本单位已经申请并执行增值税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是否仍需按暂行条例视同销售开票呢。

发布时间:2021-09-1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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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16年70号文,土地增值税预缴的计税依据是预收款减去应预缴的增值税,但是交付后增值税不预缴了,而土地增值税还没清算只能继续预缴,这时候土地增值税预缴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按照16年70号文,土地增值税预缴的计税依据是预收款减去应预缴的增值税,但是交付后增值税不预缴了,而土地增值税还没清算只能继续预缴,这时候土地增值税预缴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发布时间:2021-09-1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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