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外购铝材加工成门窗并提供安装服务,属于兼营还是混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而门窗不属于上述正列举“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是否可比照36号文规定的混营判断,还是说可将该文件中的等字延伸为一般货物自产并提供安装服务必须按照兼营处理
根据财税〔2009〕59号规定:“ 七、企业发生涉及中国境内与境外之间(包括港澳台地区)的股权和资产收购交易,除应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可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非居民企业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居民企业股权,没有因此造成以后该项股权转让所得预提税负担变化,且转让方非居民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承诺在3年(含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受让方非居民企业的股权;
目前,根据法规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地下车位需按可售面积分摊土地成本,这种分摊方式会导致车位清算成本严重倒挂,极不合理。
据悉,福州市关于地下室成本的分摊问题已明确定,对地下一层、二层、三层(包括三层以下)的地下车位(库),参照《福州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可分别按50%、20%、10%折算其可售面积,计算分摊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的口径,可适用于土地增值税清算。
国内的家具生产商家具出口后委托我司境外分公司在境外完成家具组装安装,要求我司在国内开票,对方国内付款。请问我司应该开什么内容的发票,涉及税率是多少,发生在境外是否仍然属于增值税纳税范围,具体的适用法律条文是哪条。谢谢
19年7月办理房产证,因家里老人重病住院耽搁去房产中心取证,后因为疫情问题无法出门,小区封闭,无法出门。20年7月过去取证,被告知要收取全额即去年到现在的全部滞纳金,疫情期间无减免,我觉着很不合理。
您好,根据您所述情形,无法核实纳税人类型、逾期申报的具体税种等信息,建议您补充信息后重新提交问题,或拨打12366联系我们。受疫情影响在申报期内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可及时向税务机关书面说明正当理由后,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依法对其不加收税款滞纳金、不给予行政处罚、不调整纳税信用评价、不认定为非正常户。纳税人应当对其书面说明的正当理由的真实性负责。
1、企业收到就业局的见习补贴是否作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进行处理?
2、就收到的该笔见习补助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3、是否可以将该笔补助视同代收政府的钱支付给员工,不当作政府补助来进行处理?
您好!我司是一般纳税人企业,因业务需要经常以铁路运输方式销售产品。近期收到大量铁路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运输货物的名称为“麦芽”。向您咨询两个问题:一是铁路能否给我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二是铁路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应该免税吗?并且税率和税额都已***号标注。三是我司收到这样的发票是合法发票吗?见附件。谢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是就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已失效;第四条 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本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此部分已失效;第四条 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此部分仍有效。
继承而来的房屋,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不能提供房屋原值凭证,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能否实行核定征收?
一、继承而来的房屋,受赠人房产转让不能提供房屋原值凭证,计征个人所得税能实行核定征收的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三点有关规定:“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由省税务局或者省税务局授权的市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三十一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