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2016.4.30前取得施工许可证并开始施工,已完成地下室的建设,施工成本约1亿,已取得营业税发票。后因规划改变停工,2020年重新办理施工许可证,并重新签订总包合同,请问能否实行简易征收计税?
据国税发〔1994〕89号文件,其中有“差旅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1:企业的差旅津贴可否用差旅报销单中的差旅补助来体现?且补助标准不超过 冀财行[2014]42号 文件的标准
问2:在差旅报销单中的交通发票和住宿发票真实完整的前提下,差旅补助是否还需要发票?
请问 我方是建筑公司,由于公司资质低,只能通过挂靠公司来投标,对于外地项目中标后,由挂靠公司开票给业主方,并开具外经证,在外地预交税款。而这个项目的实际施工的是我方,由我方把劳务部分分包给劳务公司,劳务公司开票给我方,并开具外经证,预交税款。就劳务部分,我方开票给挂靠公司,是否需要开具外经证,预交税款?
我于8月11日留言提问,用专利技术入股需要缴纳什么税?贵局给与回复需要缴纳增值税,但是财税【2016】36附件三:第一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请问以专利入股不属于技术转让吗?不可以享受免增值税吗?
我公司目前由于车辆不足,出差人员驾驶自有车辆出差时发生的加油费,过路费以及停车费能否税前扣除。如果可以,需要签订租车协议吗,能否签成0元租车协议,然后以固定额度的百公里油耗进行报销是否可行?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进行税前扣除?
我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2015年初将商铺1-3层出租给一个超市,并同时代开了发票,缴纳了营业税、房产税等相应的税款。但因为与施工方存在法律纠纷诉讼,直到2016年底施工方才将工程发票开给我公司,我公司结转了相应的成本,将该部分商铺计入固定资产。公司财务在2015年对出租的商铺预提了折旧(按3000元/平米预计预计原值计提折旧)。
按照描述,企业在购买单用途预付卡用于业务招待,由于该过程中预付卡的所有权已发生变更,要求企业提供实际消费时的清单并不现实,因此,上述费用税前扣除时,可凭企业购卡时的发票及企业按照内控制度作出的相关决议材料作为税前扣除凭证,需符合税法关于业务招待费的扣除规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其他政策。
(一)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垃圾清运明确为营改增项目,具体应当分为提供垃圾清理及运输垃圾服务和单纯提供垃圾运输服务;属于垃圾清理为主的应税服务,应当对照营改增服务注释范围中物流辅助类别的装卸搬运服务征税。装卸搬运服务是指使用装卸搬运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在运输工具之间、装卸现场之间或者运输工具与装卸现场之间进行装卸和搬运的业务活动。
我公司是消防产品供应链平台,客户通过我们平台购买产品,款项直接支付到我方平台账户,由我公司代收代付给供货方,签订三方代收代付协议,最后由供货方直接向客户开具发票,我公司向厂家开具经纪代理服务费发票,请问这样是否符合税法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