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们总部刚在安徽成立了分公司,安徽分公司没有独立财务,都是总部统一进行结算、报税。现在有几个问题想咨询下:
1、营业执照办理后是否需要到当地税务局备案?
2、备案为现场备案还是网上备案?
3、后期报税是网上报税还是现场报税?
我单位于2020年7月份申请了留抵退税,但是目前还未办理成功,属于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行业,享受即征即退政策,但由于受到环保处罚目前两年内未申请过即征即退类型的退税,环保处罚期满后,已经办理了留抵退税了还可以再享受即征即退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规定:“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第六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具体建议您携带相关资料与主管税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
“第三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 )规定:
附件: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您好,不可以的。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0号)规定:“一、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2009]46号)规定:
六、对实行购销费用包干的企业,其经销人员按包干办法取得的包干收入,按扣除据实报销费用后的差额,与当月工薪所得项目合并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冀地税发[1995]88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停止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4号)规定:
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不属于新征用的耕地,纳税人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规定,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 六、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存货及留抵税额处理问题 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