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困难企业房产、土地使用税减免申请,我公司2015至2019年均是亏损状态,有几个问题需要咨询下:一、关于连续三年亏损,申请困难企业减免是2015至2019年都可以申请,还是只能申请2017-2019年的(当地税局理解为2015、2016年连续2年不可以申请,从2017年为第三年开始算起)?有明确的规定吗?二、困难企业申请时效性是多久?我公司2015-2019年连续亏损,可有三年时效性规定?三、因为2015-2019年资金困难,只申报缴纳了部分税款(土地使用税2015年01月-2017年12月均已经缴纳、房产税缴纳2015年01月-06月),其他有申报和未申报的(原因为当时政府有政策先交再返,公司通过借款缴过税款后不给返了造成后续税款无法缴纳),想咨询下税局能否以此拒绝我公司的困难企业减免申请吗?四、关于税局要求提供社保局困难企业延期缴纳?我公司为了不影响员工生活和社保报销,均是通过借款来给员工按时发工资和缴纳社保,无法提供社保局延期缴纳的证明材料,是否影响本次困难企业减免申请?以上四点,存在理解性差异?
如题。1、是否适用,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2、个人所得税可否参照,财税〔2015〕10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您好,我司是做园林绿化、绿化养护建筑工程服务的,我们开出的基本都是9个点的建筑服务绿化养护和6个点的生活服务城市清理类的,那我们从农业生产者那边取得的免税的苗木票是否可以按9个点换算进项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根据(原)《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1号)规定:自2018年2月1日起,纳税人缴纳房产税(从价计征)纳税期限从1月1日至15日、4月1日至15日、7月1日至15日、10月1日至15日,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从1月1日至15日、7月1日至15日,统一调整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
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抵扣条件的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具体不得抵扣情形可参考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企业于2019年初购进一批材料,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购进时有些是普通发票,有些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在账面上未确认进项税直接计入材料成本,部份发票认证后作了进项转出。后于2019年底,企业因项目承包方领用了此批材料中的一部份,便直接抵掉工程款,实际是进行了销售,应当确认销项税额?那么,这批材料成本对应的进项税是否可以计算抵扣?税法法条有明确规定吗?
老师,请问一下:销售已使用并抵扣过进项税的固定资产能开专票吗,税率是多少?
注: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购买单位也是一般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您好,我们公司拟将将“公司变更名称”和“股权转让(转让给外部股东)”两个事项一起申请工商变更,请问如果一起做工商变更还能享受财税[2018]57号第一条规定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优惠?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的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的规定,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区、市)范围内的,经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因此,纳税人可按上述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办理相关涉税业务。有关办理上述业务的具体流程及所需资料建议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在“首页->纳税服务->办税指南->信息报告->特殊事项报告->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纳税报告”栏目查看相关办税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