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内(西部地区)的光伏发电(太阳能发电)企业,以光伏发电(太阳能)发电为其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是否可根据《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的要求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A、B公司共同成立了合伙企业C,合伙企业C持有上市公司M的股票,且M公司股票在限售期内。现阶段合伙企业C要申请注销。持有的M公司股票根据《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非交易过户业务指南》,可以通过非交易过户。那M公司股票由C过户到A和B公司,C公司是否要缴纳增值税?A和B公司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我是内蒙古呼和浩特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现进行土增税清算,我们财务费用使用使用据实扣除方式,根据内蒙古有关政策“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不可售地下车库(位)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同时享有的成本费用也不予扣除。”,请问已分摊至地下车位的资本化利息是否可以按照“土增税清算时已经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调整至财务费用进行扣除”有关规定进行扣除
一般纳税人符合抵扣条件,可按规定抵扣,具体可参考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规定:“关于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问题,《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87〕财税地字第3号)第二条已作了明确。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房屋功能的完善,又出现了一些新的设备和设施,亟需明确。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我公司需支付给境外企业佣金,支付佣金数额在5万美元以下否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不去做合同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第一条规定: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同)下列外汇资金,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
安徽省土地增值税清算办法第四十九条后面的公式如何理解?请详细解读?
我认为那个公式分母如果是:开发项目总可售面积,可能比开发项目总建筑面积表述要合适一些。请明示!
1.根据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八、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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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018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28号文)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