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苏州工业园区企业)从供应商那里取得一张初级农产品的普通发票,票面显示免税,税额为**。购进的初级农产品我单位用来继续加工成9%税率的商品销售,请问取得的这张初级农产品普通发票我单位是否可以抵扣销项税额,如果可以进项税额应如何计算。
根据《财政部关于同意人寿保险保费免交水利建设基金的批复》(财综字〔1999〕177号)规定,鉴于人身保险是具有返还性质的保险业务,其保费收入属于国家规定的免税险种,对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水利建设基金。如你公司经营的业务符合上述政策规定,可以按规定免交水利建设基金。
您好: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是一家汽车4S店,请问一下给客户提供的维修保养服务是按13%还是6%征税,我了解一下,安徽、湖北、夏门几个省明确这种业务是属于于“现代生活服务”,一般纳税是按6%,小规模按3%,我们能不能按6%征税,谢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文件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第八条规定,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一般来讲,企业清算期间,正常的生产经营一般都已停止,企业取得的所得已是非正常的生产经营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适用对象已不存在,企业应就清算所得按所得税法规定的法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清算所得不适用所得税法所规定的优惠税率以及过渡期优惠税率(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但是,企业在经营期的经营或投资行为,为企业在清算期所带来的所得,应该仍然适用相关优惠政策。
1、套餐式服务如何办理?相关收费标准?
2、新办企业办理税务登记需要携带什么资料?
3、办税员和法人实名认证怎么认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规定:
根据《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海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阶段性减免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医保〔2020〕138号)第一条规定:“从2020年7月1日起,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不再实行减征政策,缴费费率恢复为 8.5%。……”
我公司是生产化肥的企业。现在承接一笔来料加工的业务。
请问此笔业务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还是增值税应税劳务?
开具发票的话,税收分类编码选择货物还是劳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规定: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适用免退税政策,能否抵扣国内运输环节进项税额?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而零税率不符合2016年36号文规定的不得抵扣情形正列举范围,能否认为取得该国内运输专票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我单位新聘一保洁人员,签订劳务合同,月报酬5000元,每月单位为其申报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个税。 这种行为是否属于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的小额零星经营业务?
请问是否需要其个人提供发票给我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