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因此,本期纳税期期满时,在次月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纳税。
A民办学校整体吸收合并B民办学校(B学校的全部资产、员工、债权、债务均由A学校承接、B学校注销),合并后举办人为原A学校的举办人),B学校的资产主要有土地、教学楼等。请教:涉及的契税、土地增值税、增值税等税收能否减免?谢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我公司2018年2月取得房屋租赁发票,当月增值税发票已经勾选认证,但是会计入账时未入账抵扣,现发现该问题后,是否可以继续抵扣进项税金,烦请税局领导指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您好,请参阅《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一、销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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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咨询一下:甲方(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乙方(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于2016年12月签订房建工程施工合同(一般计税项目),合同约定甲方自行采购全部材料,乙方清包劳务,实行简易计税,乙方开具3%税率专票。2019年10月双方根据市场因素重新约定:即日起重新编制预算价,该项目剩余工程量由乙方包工包料施工。请问:2019年10月起工程价款是否可以开具9%税率专票?9%税率专票是否符合财税[2017]58号文?希望平台尽快回复,谢谢!
一、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第八条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根据《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