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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知识

合伙企业转让创业版股票涉税问题

合伙企业转让创业版股票涉税问题

合伙企业转让合伙企业持有的在创业版上市的其他国内居民企业股票,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如果转让时为限售股如何纳税?

转让时不为限售股如何纳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另外,根据上述文件的附录《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因此,纳税人转让上市公司的股权(股票)应按“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转让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暂无需缴纳增值税。若您对此仍有疑问,您也可拨打广东税务12366选择对应的税费种类咨询了解或携带相关资料到税务机关进一步了解。

发布时间:2021-08-30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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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公司将发票开给A公司,A公司委托其子公司B进行管理运营,现在我们需要向子公司B支付电费,然后对方的子公司B给我们电力公司开给A公司的发票复印件和电费分割单盖子公司B的章

电力公司将发票开给A公司,A公司委托其子公司B进行管理运营,现在我们需要向子公司B支付电费,然后对方的子公司B给我们电力公司开给A公司的发票复印件和电费分割单盖子公司B的章

电力公司将发票开给A公司,A公司委托其子公司B进行管理运营,现在我们需要向子公司B支付电费,然后对方的子公司B给我们电力公司开给A公司的发票复印件和电费分割单盖子公司B的章,其分割单是否可以使用,是否正规


发布时间:2021-08-30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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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企业支付境外相关税费计算,国际汇税通使用

境内企业支付境外相关税费计算,国际汇税通使用

我司是境内国际货运公司,有台湾客户帮我司提供货运服务,我们要向对方支付运费,超过5w要做税务备案,想知道支付境外的这笔服务款,税是如何计算


如来文所述指的是代扣代缴税费方面的规定。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如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则扣缴义务人需按上述规定代扣代缴增值税。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三)提供劳务的场所;(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如来文所述为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收入,且您司为扣缴义务人的,则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另外,根据您咨询的问题涉及到其他税(费)种的具体征收规定,请您补充提供具体情况说明,以便能有针对性地向您提供咨询解答服务。

发布时间:2021-08-30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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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开始自建办公楼及厂房,后期建成后用于出租,其在建过程中发生的进项税是按照一次性抵扣还是分两年抵扣?

2017年开始自建办公楼及厂房,后期建成后用于出租,其在建过程中发生的进项税是按照一次性抵扣还是分两年抵扣?

1、2017年开始自建办公楼及厂房,后期建成后用于出租,其在建过程中发生的进项税是按照一次性抵扣还是分两年抵扣?

2、若是分两年抵扣,因在建超过两年,未发生经营业务,其剩余进行税额还能进行认证抵扣吗?(为未有经营业务,进项税暂未认证抵扣)

发布时间:2021-08-30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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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府补贴是免税还是征税的确认

关于政府补贴是免税还是征税的确认

政府道路修建,补贴我公司拆改天然气管道,政府补贴款,该拆改政府补贴是否符合2019年45号文件第七条规定规定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政策中的不征收增值税部分还是征收增值税部分

发布时间:2021-08-30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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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堂及员工宿舍楼的房屋建筑物维费用

食堂及员工宿舍楼的房屋建筑物维费用

您好,请问我公司的食堂及员工宿舍楼的房屋建筑物维费用,会计上作为了维修费。需要作为福利费进行进项税转出吗?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作为福利费进行纳税调整吗?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二、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发布时间:2021-08-30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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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未生产的机械设备是否需要提计折旧?

本月未生产的机械设备是否需要提计折旧?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五十九条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发布时间:2021-08-30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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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服务是否属于“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适用政策是否恰当?

该服务是否属于“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适用政策是否恰当?

我公司打算收购一家境外公司,因此委托境外某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公司进行收购前的尽职调查咨询服务,该服务完全在境外公司所在国进行。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三条:(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因此不涉及增值税代扣代缴问题。

发布时间:2021-08-30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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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万宁市预售的房地产需预缴的税种及税率是多少

海南省万宁市预售的房地产需预缴的税种及税率是多少

海南省万宁市房产预售时要交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这些税的税率是多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条规定:“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和第十九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发布时间:2021-08-30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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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同时向多家单位提供劳务派遣服务,能否在不同项目上同时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同时向多家单位提供劳务派遣服务,能否在不同项目上同时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八)》规定:

  (三)可否分项目选择全额或者差额纳税问题

  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不允许按照不同的劳务派遣合同,一部分选择全额纳税,另一部分选择差额纳税。

发布时间:2021-08-30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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