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我厂是污水处理厂,进水口抢修过程中,无意毁坏了临厂的厂房,双方之间没有任何销售业务往来,最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赔偿对方15万元,请问老师,1.支付的赔偿款,是否需要发票才能入账?依据是什么,2.该部分赔偿款是与取得收入间接相关的支出,不抢修,无法抽水,厂区无法正常运行,这部分支出可以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我司收到一张发票,详见上传附件。1、此发票如何查询真伪?2、票据加盖门诊收费专用章是否符合税务规定?发票不是都要加盖发票专用章吗?3、发票是要报销“体检费”,项目开具到“治疗费”是否符合税务规定?急盼回复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三章 税率和征收率
第十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3%。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芜湖土地竞拍,采用“限地价,竞义务教育金”形式,请问,该义务教育金(开具的是省级非税票据):
1、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能否作为土地成本在增值税计算中做销售额抵减?
3、能否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列入土地出让金列进行清算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我公司于1995年办理了自备石灰石矿山开采使用权,依据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发〔1987〕2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占用前3年内曾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亦视为耕地”;第十三条“占用鱼塘、园地、菜地及其他农业用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我公司该矿山不属于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否正确?
一般纳税人原按一般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发生销售自产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后转为简易计税方法,请问是否只需在简易计税满36个月或36个月以上即可转为一般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的相关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因此,您可详细参考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
我是建筑施工企业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承包一项目,实行简易计税,这种情况下我单位开具给开发单位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发生的分包款是可以以扣除后的金额为计税依据的。如果开给开发单位是3%的专用发票的话还分包款还能不能以扣除后的金额为计税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