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业之间转让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商标权需要缴纳预提所得税、增值税、印花税吗?
法规依据分别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3.营业账簿;4.权利、许可证照;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您好,我司是北京建筑企业,预备在山西大同承接一EPC项目,业主要求合同将设计,施工,大型设备购买签订为EPC
合同,则我司需要向业主提供6%的设计发票,9%的建筑服务发票以及13%大型设备销售发票,由于我司主业是建筑服务,大型设备也是从机械厂商购买获得,请问贵局是否认可此类发票开具,我司是否有纳税风险?谢谢
芜湖土地竞拍,采用“限地价,竞义务教育金”形式,请问,该义务教育金(开具的是省级非税票据):
1、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能否作为土地成本项目在增值税中做销售额递减?
3、能否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列入土地出让金列进行清算扣除?
我公司准备转让一块2009年取得的不动产,但是由于以前的凭证意外丢失,无法提供当时取得这个不动产时的所有票据。根据财税2016年36号文件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个人自唐山勒泰城小区购买商品房,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签订并已备案,开发商不动产销售发票已开具,款项已支付,房屋目前已交付使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八条“条例所称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凭证。”规定,所购买商品房符合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条件。
我公司有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两种增值税纳税方式,经营租赁的不动产以及发生的装修费进项税额是否可以全额抵扣?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我公司进行审计,发现了2019年1月份认证了一份发票,于3月份进行的申报抵扣,3月份可以申报抵扣吗,现在有了2019年45号文,第八条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是什么意思?是不是不用进项转出了?
因您的问题前提条件不明确,以安徽省内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为例:
根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规定:“三、股权转让所得申报管理
(一)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到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或扣缴申报手续。
外贸企业开展进料加工贸易 ,保税进口部分料件,委托生产企业加工装配成品出口,其中采用部分生产企业自产的配件和材料,是否可以办理出口退税?应如何办理?当地的税务部门答复,进料加工贸易项下,只能办理加工费的退税,采用的国内料件不能予以退税。我们的项目进口料件的成分只占成品的20%国产料件占80%。以进口带动和促进出口,国家开展进料加工贸易的初衷和根本目的,当地税务答复对吗?为什么会有这样的政策?
增值税方面: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 (财税〔2015〕78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通知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