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2019年向房东租赁一幢房屋,租期10年,既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根据财税(2017)90号文,租入不动产的相关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扣除,请问:此处允许全额抵扣进项税的销项税额是指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项税额,还是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项税额?还是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项税额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项税额之和?
我司2018年向房东租赁一幢商业用房,租期20年,既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根据财税(2017)90号文,租入不动产的相关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扣除,请问:此处允许全额抵扣进项税的销项税额是指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项税额,还是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项税额?还是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项税额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项税额之和?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社会保险费征缴体制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的通知》(豫政[2016]77号)的规定,第二条:(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核定用人单位应缴费额,作为地方税务机关据实征收的依据;核定单位职工和其他个人的缴费基数,向地方税务机关传递相关信息;社会保险稽核;记录和管理社会保险个人账户,接受缴费个人查询,定期寄送个人权益记录单;……
根据《关于修订印发〈山东省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会〔2018〕23号)第三章 计提标准及缴费比例 第四条 计提标准:缴费单位按上月份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
全部职工:在各单位中工作并由其支付工资或其他形式的报酬的全部人员(含外籍人员和港澳台人员),包括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和临时性、季节性用工、劳务派遣工以及离开本单位但保留劳动关系并领取生活费的职工和内部退养职工等。
4月份有一批发票在税控盘里没有导入的 然后在税局现场作废了 然后5月份和6月份都可以领用发票了 然后现在又不能领用发票了呢 请问这是什么情况呢,会不会在现场作废的那几张发票在电子税局那是检测不到验旧的呢
出现您所述情形,请向主管税务机关反映,按其要求进行处理。另外,如在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的过程中有疑问,建议您拨打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的技术服务电话12366-1进行咨询了解。
请问现在填的这个加速折旧表相当于原来的加速折旧备案么?
如果不填这个表,对企业所得的税有什么风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2号)
老师好,我的问题描述如下:香港公司为开曼成立公司的唯一一家全资子公司,香港公司投资唯一一家位于武汉的一家公司,按《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要求,开曼层面进行股权转让时,对武汉这家唯一投资的实体公司进行估值并支付对价,并在武汉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现在,香港公司转让持有的武汉公司的股权,受让方为境内公司,境内公司需代扣代缴10%的企业所得税,是否可以抵减开曼层面股权转让在境内所缴纳的10%的税金?谢谢老师。
我司取得留抵进项留抵退税,并在相应的所属期做了进项转出。我司也有进项加计抵减,对于此部分转出,申报当月是否需要调减进项加计扣除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另外,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的规定,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按照15%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5%。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因此,您可参考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若您对此仍有疑问,您也可拨打广东税务12366选择对应的税费种类咨询了解或携带相关资料到税务机关进一步了解。
收到业务人员报销用的湖北省武汉市出租车发票及道路客运定额发票两种发票。但是发票专用章无税号,具体情况见附件。想咨询一下出租车发票和定额发票的“发票专用章中间无税号”这种情况是否合规(非新旧发票监制章问题),谢谢!
举例:我公司(被分立企业)计划进行企业分立,分立前我公司注册资本1亿元,净资产为5亿元;分立企业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净资产为2000万元;分立后我公司注册资本为8000万元,净资产4.8亿元。分立企业各股东持股比例与我公司保持一致,并且100%为股份支付,符合特殊税务处理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