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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知识

道路划标线到底是属于建筑服务还是现代服务,请问我具体适用那种增值税率,现在我和我们税务局有分歧,能具体告诉我我适用那种税率?

道路划标线到底是属于建筑服务还是现代服务,请问我具体适用那种增值税率,现在我和我们税务局有分歧,能具体告诉我我适用那种税率?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四)建筑服务。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发布时间:2021-08-20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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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是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是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21-08-20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我单位作为跨地区经营分支机构,本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额为0,请问填写申报表时,分配比例那里,是填写0,还是填写原来的比例

我单位作为跨地区经营分支机构,本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额为0,请问填写申报表时,分配比例那里,是填写0,还是填写原来的比例

    A2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表说明:

    第20行“分支机构本期分摊比例”: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填报其总机构出具的本期《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配比例”列次中列示的本分支机构的分配比例。

发布时间:2021-08-20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主营回收其他公司使用过的东西,修理后重新出售,这一类属于什么行业,增值税率是多少,是否有优惠政策

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主营回收其他公司使用过的东西,修理后重新出售,这一类属于什么行业,增值税率是多少,是否有优惠政策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相关规定,增值税税率: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3%。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此外,根据上述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并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的规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的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按以下规定执行:纳税人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因此,您可根据您司实际情况结合上述规定判断其适用税率或征收率计算申报缴纳增值税。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核定。

发布时间:2021-08-20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我有一套房产(安徽省合肥市)是今年(2020年)夫妻间过户后户名由我爱人名字变更为我的名字,现我已离婚,我想卖此套房子,请问是否会征收未满两年的增值税。另外,房产未满两年的增值税是否缴纳是由哪个部门来

我有一套房产(安徽省合肥市)是今年(2020年)夫妻间过户后户名由我爱人名字变更为我的名字,现我已离婚,我想卖此套房子,请问是否会征收未满两年的增值税。另外,房产未满两年的增值税是否缴纳是由哪个部门来

    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其购房价格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原价确定。

发布时间:2021-08-20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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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领取第一次申购的税控设备需要准备什么资料?

去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领取第一次申购的税控设备需要准备什么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电话0535-6113186已联系纳税人。购买税控盘需要纳税人先在电子税务局上进行新办纳税人套餐申请,税务登记完成后,直接去航天信息购买即可。购买完成后,可在自助机上完成税控盘的发行和发票申领。

发布时间:2021-08-20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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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在对外发生经济活动中,经常向服务提供方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方经常说开专票比开普票税率高,一般不愿意给我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这种说法对吗?这种说法有没有不同省市执行不同导致的差异?

我公司在对外发生经济活动中,经常向服务提供方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方经常说开专票比开普票税率高,一般不愿意给我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这种说法对吗?这种说法有没有不同省市执行不同导致的差异?

    纳税人发生同一项应税行为,在没有享受特定税收优惠前提之下,按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增值税普通发票,不会存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较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高的情形。

    如服务提供方为小规模纳税人,符合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针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需要申报缴纳税款。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发布时间:2021-08-20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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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票能加盖发票专用章和财务专用章

增值税专票能加盖发票专用章和财务专用章

因不小心,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后,盖成财务专用章了,能在旁边空白处加盖发票专用章吗?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发布时间:2021-08-20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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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9日深圳地铁开具的“区块链”发票,是否允许抵扣税额?请问,有相关法律规定吗?

2020年7月9日深圳地铁开具的“区块链”发票,是否允许抵扣税额?请问,有相关法律规定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的规定,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二)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否则不予抵扣。(三)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合法有效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或依据其计算的增值税税额。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因此,您可查看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

发布时间:2021-08-20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我是小规模纳税人,从农民那收购了自产农产品,我公司可以领用农产品收购发票,自己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作为企业所得税成本扣除凭证吗?

我是小规模纳税人,从农民那收购了自产农产品,我公司可以领用农产品收购发票,自己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作为企业所得税成本扣除凭证吗?

财税〔2016〕36号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发布时间:2021-08-20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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