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B因工程款起诉房地产开发公司A,法院判决A应向B支付应付未付的工程款及逾期利息1000万,同时判决律师费50万和工程造价鉴定费80万全部由A承担。律师费和鉴定费是B付的款,也收到了律所和鉴定单位开具给B的专用发票。现A将律师费和鉴定费全部付给了B,并要求B开具专用发票给A。请问:1)B能否将“律师费和鉴定费”视作“违约金”作为价外费用,与工程款和利息一并开具专用发票给B? (合同中违约责任有约定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但没有关于“造价鉴定费”的相关约定)。2)如果判决A和B各承担鉴定费40万,则B如何开具发票给A?
依据郑州市土地招拍挂政策,竞得企业需持有与出让土地面积相同亩数的复垦券。举例说明,若某地块为100亩,A公司竞得该地块,A公司手里只有50亩面积指标的复垦券,需通过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额外再核销50亩面积的复垦券。该50亩面积的复垦券可能是B公司持有未核销的,依据郑州市政策,经自然资源规划局协调A公司需向B公司支付该40亩面积复垦券的费用,B公司向A公司开具收据,自然资源规划局出具《出让宗地复垦券核销意见》。
某房产项目于2020年3月对外告知交付。地上可售面积房屋已经全部销售,但尚有一半业主未办理交付手续。地下车位尚未销售。
请问(1)公司已经对外寄送交付通知书,由于客户自身原因尚未办理交付手续,该部分地上建筑开发商是否还要缴纳土地使用税?
自2019年10月1日起,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核定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季度不超过30万元,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我公司是杭州上城区一个小规模纳税人,二季度应交企业所得税15739.5元,现在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所得税申报,但是电子税局系统现在强制要求延缓缴纳所得税,我公司现在因需要开具纳税证明,要求放弃延缓缴纳所得税优惠,联系税务相关办事人员,给我公司的回复说是税务总局要求纳税人应享尽享优惠,不能放弃延缓缴纳所得税优惠。现在我们的诉求要求二季度所得税缴纳且我公司可以出具承诺给税务机关放弃延缓缴纳所得税优惠,请税务机关给予办理。总不能纳税人连正常纳税的自由都没有了吧
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时数据带不出来的问题,技术部门将于周四晚上发布修复,请您周五再进行操作。
关于公司培训费中发放给学员的文化衫、笔记本子、笔、水杯以及培训场租、聘请讲师等(该培训不收取学员费用,其目的是为提高学员专用技能),上述货物和服务为培训过程中必需品,试问这种情况是否不需要视同销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公司在实际经营业务中,经常发生免费招待客户餐饮、住宿、支付体检、旅游等服务*(为维护客户关系,培养客户消费意愿),这种情况是否需要视同销售.
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公司采购部分单价小于5000元的办公家具、器具(使用一年以上)等用于生成经营使用,由于公司内部制度规定单价小于5000元的办公家具、器具从低值易耗品列支(会计上不计入固定资产),公司取得合规专票后,该次采购办公家具进项税抵扣有如下两种处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