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您好,我司是生活服务业,按新冠肺炎疫情优惠政策规定,符合能够享受增值税免税的条件。
由于1-5月因业务需要已开具了专票、普票,我司按实际1-5月开具的专票、普票均全额缴纳了增值税。
请问,我司能否自6月起只开具“免税”字样的普通发票,自6月起享受免税政策?
金税风险提示我公司房产税风险,我公司的房产在农村需要交纳房产税吗?陕政发(2017)25号文件颁发的《陕西省房产税实施细则》要求辖区内的房产都要缴纳房产税。财税地字(1986)8号第二条规定:征收范围不包括农村、所辖行政村。请咨询以文件形式给我回复一下看房产在农村的需要缴纳房产税吗?感谢您能给予最快的答复,谢谢。、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规定:“二、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第六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3.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15号)规定:“十五、关于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使用的土地,应否征收土地使用税。
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相馆等使用的土地,应征收土地使用税。”
具体实际业务问题已提交工单,获得答复后将电话告知。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九号)规定,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十一条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第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见附件),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个人所得税申报时所涉及到的是工资发放期、税款所属期和税款申报期,与工资所属期无关。工资发放期是指工资实际发放的日期,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工资实际发放的日期所属的月份即为税款所属期,税款所属期下月的征期为该所属期税款对应的申报期。纳税人应当按照工资发放期进行税款的计算,在税法规定的税款申报期内进行税款的申报。工资薪金所得以发放工资时取得的收入为基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补发以前月份工资薪金应合并计入当月工资薪金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1.根据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五)经营所得,是指: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您好! 我想咨询下,如一房产拟准备出租,从固定资产转为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按会计准则说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再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应按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我想咨询下,在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税法上是否也不需要计提折旧,不需要纳税调整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您好,咨询两个问题:1、我父亲名下有一商品房(已满5年),想转给我,以哪种方式转给我(继承、买卖、赠予),所产生的税费会少,并将来我再次出售税费也会少。2、假如以买卖转给我,我们属于直系亲属,契税和个人所得税有优惠吗?如有,能优惠多少?谢谢!
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已经享受折旧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政策,会计折旧年限为n年:
1.设备同时用于研发项目A和生产活动,那么当年研发折旧如何计算?
2.设备第一年用于研发项目A和生产活动,以后年度用于研发项目B/C/D······,那么当年研发折旧如何计算?
政策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第一条: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三条:
(一)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二)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 ”(三)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和《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 第二十一条“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实际发生的”是否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