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经批准用增值税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的部分,应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但应区分2种情况:
一、如果欠缴的增值税没有按规定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应按本期应纳增值税计算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若没有办理附加税费缓交手续,应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建筑垃圾的清理,按照其他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应当在备注栏注明项目名称、项目地址。垃圾的运输,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 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对于清运业务,清理加运输分别核算的,分别按照上述分类计算缴纳增值税。清理加运输未分别核算的,按照混合销售相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3%、9%。
我方根据法院裁定执行郑州市上街区一处房产过户,该房屋符合“满五唯一”的条件,可免交个人所得税。但上街区税务局工作人员非要被执行人当面书面承诺该房屋为唯一住房。第一,该房屋是被执行人唯一住房;第二,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当面承诺;第三,若当事人承诺也可能是虚假的,不符合实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监制普通发票包括“安徽通用手工发票”“安徽通用机打发票”“安徽通用定额发票”。
根据各市征管要求不同:
1.合肥市:自2018年1月1日起,全市税务系统不再向纳税人发放通用手工发票、通用机打平推式发票、通用机打卷式发票(不含出租车专用发票)。纳税人结余的上述空白发票,可使用至2018年2月28日。
从世界各国对非营利组织的税收优惠来看,一般区分营利性收入和非营利性收入而给予不同的税收待遇。目前我国相关管理办法规定,非营利组织一般不能从事营利性活动。为规范这类组织的活动,防止其从事经营性活动可能带来的税收漏洞,《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对非营利组织的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不予免税。但考虑到有些非营利组织将取得的营利性收入也全部用于公益事业,属于国家重点鼓励的对象,因此有“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
在企业所得税法中,具体非营利性活动应根据实际情况加以界定,您如在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认定申请中存在界定问题,请携带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具体咨询。
您好,问题1,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有7层和2层停车设备的安装资格,现从子公司购入7层和2层停车设备的零件,出售整梯并安装,开的发票可以分别开13%的设备发票和9%的安装发票吗?
问题2,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有7层和2层停车设备的安装资格,现从子公司购入非7层和2层停车设备(其他层数停车设备的零件,出售整梯并请其他安装公司代为安装,从其他安装公司代为安装的购入发票税率是3%,我公司还能分别开13%的设备发票和9%的安装发票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文件规定,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根据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专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的进项税不能抵扣,请问一般纳税人购建厂房生产销售混凝土(可选择简易征收),前期按一般计税,厂房进项抵扣完后再选择简易征收,这种情况是否属于专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兼用于简易项目是否包括同一项固定资产前期用于一般计税,后期改为简易计税的情况?
请问一,我买的笔记本电脑,鼠标,键盘,然后花钱让你组装好。你是一般纳税人,请问按照什么税目和税率计税?问题二,我买的冰箱,洗衣机,花钱让你把线插好,达到使用状态。你是一般纳税人,请问按照什么税目和税率计税?
我司购买车辆一部,缴纳行驶证工本费、号牌工本费等,取得厦门市政府非税收入通用票据,但该票据未填写将款单位(或缴款人),请问我司是否可以根据该票据进行费用入账,并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八条规定:“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