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司经营用房产是总公司房产,房产证的时间是2013年,我和总公司每年签订租赁合同。我司在2016年5月营改增选择简易计税,2016年5月-2019年4月满36个月,2019年5月1日-2019年6月30日沿用简易计税,2019年7月1日改成一般计税,请问2019年的5-6月期间我司是否适用简易计税
您好!我司经营用房产的所有权是总公司,总公司整体租赁给我司用于经营。房产证上的登记时间是2013年,我司和总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是每年签订一次。2016年5月1日营改增我司在税务局大厅备案选择简易计税。请问我司2017年-2019年4月30日期间分年签订的合同是适应简易计税还是需要改成一般计税?
您好,我司是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总公司和我司不在一个城市。我司是商贸零售企业,经营用的房产产权属于总公司,我司作为使用人在当地税务局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税务局出具的税票抬头也是我司的名称,请问这种情况我司缴纳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所得税可能税前扣除?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五、关于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政策
(一)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2020.2月因疫情原因,进项无法取得,我司应交增值税5万,账上没有钱,形成欠税5万,在2020.3月时取得进项发票进项税4万,认证并形成留抵,用3月进项抵减了2月欠费实际交增值税1万,请问城建税与附加税是按应交的5万元计提还是实交的1万元计提,依据的是哪个政策条文,谢谢!
我公司2020年5月份销售固定资产小汽车一辆,该固定资产在18年已做过一次性税前抵扣,请问20年的所得税改如何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留言所述情形,在2018年已经税前一次性扣除的固定资产,以后年度按照会计制度规定计提折旧金额应进行调整,不得重复扣除。
疫情期间生活服务业一般纳税人,普通发票开成带税率的发票了,并且已经按免税申报了,应该怎么处理?如开红字发票,税额是负数申报还是申报0申报?
根据《关于支持防疫工作的税收政策文件答复口径(三)》规定:
您好,我司是生活服务业,按新冠肺炎疫情优惠政策规定,符合能够享受增值税免税的条件。
由于1-5月因业务需要已开具了专票、普票,我司按实际1-5月开具的专票、普票均全额缴纳了增值税。
请问,我司能否自6月起只开具“免税”字样的普通发票,自6月起享受免税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
应税资源的具体范围,由本法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以下称《税目税率表》)确定。
请教一下,目前公司是从事机票代理业务,从航空公司购买机票,然后代为销售给个人客户,公司从中赚取佣金收入。
举例,2020.6.22客户购买一张1000元机票,公司收到1000元,结算900元成本给航空公司,公司实际赚取收入100元?请问水利基金是按照1000元*0.06%还是100元*0.06%缴纳水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