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企业于1988年注册成立,属于集体所有制企业。
经营过程中,为扩大业务范围,增加本企业工会委员会为出资人,且实际出资持股比例82%。2017年本企业工会委员会撤回全部出资,随后一直由我企业100%持股。
我们是一家 “综合性” 的(客房+餐饮) “星级” 酒店,属于 “生活服务业” 。
问:
1.、疫情期间:可以享受 “免征” 增值税政策,如果住宿业务的一 “部分” 开具了 “专票” ,另一部分开具了 “普票” 。“普票” + “无票” 部分可以享受免税政策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企业《报销制度》中明确规定了【出差补助】的报销标准,即以住宿天数乘以标准金额计算得出出差补助总额,请问:
问题1:员工报销单中列明的出差补助总额,是否需要找足额的餐费或食品饮料发票做为报销出差补助的原始凭证附在报销单后面;
问题2:出差补助如果放到工资中发放,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谢谢!
我们是武汉一家劳务派遣公司,承接了一家公司劳务派遣业务,省外有项目,我们能不能分包给外地劳务派遣公司?我们公司选择的是一般计税方式,分包后,承包公司能否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劳务派遣服务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三十九条: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我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2019年4月成立,成立后即拿到一块土地,支付了土地出让金,2019年6月1日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始进行该地块的开发。请问我公司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取得的土地,一般纳税人期间进行开发,相应的土地价款可以在收入中扣除吗?
行业协会在民政、税务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业务范围包括“书刊编辑”。根据国务院公布的《出版管理条例》第九条关于“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应当由出版单位出版。本条例所称出版单位,包括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等。法人出版报纸、期刊,不设立报社、期刊社的,其设立的报纸编辑部、期刊编辑部视为出版单位”的规定,行业协会内设期刊编辑部,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九条视为出版单位。
社会团体将派遣员工工资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并取得内容为“派遣员工工资“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作为劳务费支出。《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组织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的规定》(总工发(2009)21号)第三条规定:“.劳务派遣工的工会经费应由用工单位按劳务派遣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提取并拨付劳务派遣单位工会,属于应上缴上级工会的经费,由劳务派遣单位工会按规定比例上缴。用工单位工会接受委托管理劳务派遣工会员的,工会经费留用部分由用工单位工会使用或由劳务派遣单位工会和用工单位工会协商确定。”
2020年六月七号在白沟京雄世贸港的四期领秀城九号楼定了套公寓,活动五万抵七万,当时交了定金2万,因家中有事本想6.14日去签合同,售楼员说13日不签优惠将不在参加!6.13日将186574万以汇款形式支付首付到他们的指定两个账户!一个账户五万另一个136574,合计首付款206574万,总房款356574!当合同快递给我以后上面写的首付一栏是164574万,总房款314574万!同时收据有三份保定铭洛房地产的章,有两份其他公司的章(三河市铭瑞行房地产经纪有限,上海##置业顾问有限公司)我是直接去售楼处买的房,现在却出现第三方了?这五万服务费是在我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产生的!售楼员未告知!询问售楼员她说开发商是为了避税!!!五万未写入预售合同!未来收房一旦产生纠纷无法保证我的合法权益!开发商避税行为是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