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到劳务派遣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目为“人力资源外包费”。请问此发票是否可以视作分包款,在本企业预缴增值税的时候进行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款:“4.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本人在当地开了一家养猪场(育肥),在今年2月份进苗3000头左右,因客户需求需要80斤左右的猪只,养了2个多月至4月卖给客户,现请问税务局相关专业人员解答:此笔业务发生是否需要交税?若肥猪养至200多斤直接上市,是否交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建筑服务企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第二项规定: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这个部分指多少比例?是万分之一还是百分之几?如发包方的工程项目总额为100万元,发包方自行采购100元的材料,难道也实行简易征收吗?需要上级局明确比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的规定: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一、财政性资金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我是生猪屠宰企业,主要业务是生猪屠宰、销售生鲜猪肉,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税[2008]149文件,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吗?
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04年通过协议出让取得高新区一宗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一期项目建成并销售完毕,已办理了部分房屋产权证书,在2009年市土委会会议明确工业用地政策调整停止办理房产证,从而导致一期项目已售未办证部分未能如期办理房产证,待建的二期项目建设停滞,2017年8月合肥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第92号会议同意我公司将已售部分的房屋和待建的房屋土地性质由工业用途变更为商业办公用途,2017年9月我公司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补充合同,并补交了土地出让金,前期已售未能办理房产证的陆续在2018年办理了房产证,土地证进行了面积核减,请问我公司这种因政府政策原因导致未能办理房产证期间的土地使用税是否需要交纳?待建部分土地使用税计税面积如何确定?
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第十四条 各市税务局应当按照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和其他房地产三种类型,科学合理地确定预征率进行预征,并按规定进行清算。
我们是一家建筑劳务公司,一般纳税人,从总承包方以清包工方式取得了建筑劳务分包业务,选择了简易计税,工程所在地在我们公司本地。我们将其中一些专业劳务比如钢筋劳务、木工劳务承包给专业班组或其他劳务公司,签订了合同,按工程量开票结算。请问,这种情况,我们公司可以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9.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进行纳税申报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
3.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