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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知识

有线电视安装费、天然气供气设施安装费加计扣20%的问题

有线电视安装费、天然气供气设施安装费加计扣20%的问题

在全面实施商品房销售“一价清”情况下,在商品房建设过程中支付的有线电视、电话网络等通讯设施安装和天然气供气管道设施安装工程支出,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时,能不能作为房地产开发成本计算20%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发布时间:2021-08-10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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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加计扣除20%的问题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加计扣除20%的问题

 请问,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定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时,能不能作为房地产项目开发成本计算20%的加计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第六条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第七条 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增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增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
    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
    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六)根据条例第六条(五)项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

发布时间:2021-08-10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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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要做放弃零税率声明

什么情况下要做放弃零税率声明

 我公司以前申请过零税率出口免抵退,明年想改按技术开发合同免税。请问这种情况下,要不要做放弃零税率声明?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 《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五、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可以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第二十条规定:“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如果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声明》(附件9),办理备案手续。自备案次月1日起36个月内,该企业提供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申报增值税退(免)税。”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规定:“六、已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未满36个月的纳税人,在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发生变化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对其自发生变化之日起的全部出口货物劳务,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在本公告施行之日前发生变化的,已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已恢复退(免)税,均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对其自2019年4月1日起的全部出口货物劳务,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符合上述规定的纳税人,可在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发生变化之日起[自2019年4月1日起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自本公告施行之日起]的任意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出口退(免)税,同时一并提交《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声明》(详见附件)。”

发布时间:2021-08-10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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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售合同的交付日期为2020年5月31日,另外已经达到交付条件并开具增值税发票。客户没有在5月份拿房,请问在7月申报6月的土地使用税时是否还要交纳未来拿房的客户?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售合同的交付日期为2020年5月31日,另外已经达到交付条件并开具增值税发票。客户没有在5月份拿房,请问在7月申报6月的土地使用税时是否还要交纳未来拿房的客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三、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的问题

    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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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提供服务用于公益性事业,不做视同销售,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吗?

无偿提供服务用于公益性事业,不做视同销售,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吗?

A公司开发房地产项目,按照县政府及教育局相关规定,向县教育局捐建幼儿园,该幼儿园位于项目红线外,由A公司直接与施工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取得施工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建成后无偿移交县教育局。请问:①A公司能否就取得的幼儿园的工程款专用发票进行进项税额抵扣?②无偿捐建幼儿园是否需要视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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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知识

购买一手房,贷款发票没给我,怎么查询打印

购买一手房,贷款发票没给我,怎么查询打印

本人在2012年购买了文献步行街(原体育场片区)一手房,位于莆田市城厢区,现房产证还未出来,开发商疑似跑路联系不上,手上材料有门牌证,购房合同,首付款发票,合同备案证明。要落户的话公安局需要全额发票,现手上只有首付款发票(由莆田市城厢区税务局开具),贷款50万元(已在2016年全部还清)无发票,请问剩余50万发票应去哪里查询重新打印?

发布时间:2021-08-10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我公司以前年度跨境应税服务,适用零税率。今年新增内销业务,导致内外销业务对应的进项税额拆分困难。这种情况下,外销业务是否不再适用零税率,还是仍然适用零税率,可以选择放弃

我公司以前年度跨境应税服务,适用零税率。今年新增内销业务,导致内外销业务对应的进项税额拆分困难。这种情况下,外销业务是否不再适用零税率,还是仍然适用零税率,可以选择放弃

 我公司以前年度跨境应税服务,适用零税率。今年新增内销业务,导致内外销业务对应的进项税额拆分困难。这种情况下,外销业务是否不再适用零税率,还是仍然适用零税率,可以选择放弃。

 

    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 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五、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可以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贵企业内外销业务进项税额无法划分情形,由于业务复杂,经电话沟通,需要向业务处室提交工单,待获得答复后电话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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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知识

房地产企业诚意金的问题

房地产企业诚意金的问题

房地产企业在房屋预售合同签订前向意向客户收取的诚意金,这部分诚意金需不需要作为预收款✖️毛利率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收款,为不动产交付业主之前所收到的款项,但不含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之前收取的诚意金、认筹金和订金等。

发布时间:2021-08-10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一般纳税人

记账联发票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能否税前扣除

记账联发票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能否税前扣除

企业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企业凭发票记账联的复印件(加盖发票专用章)作为记账凭证,是否可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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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知识

关于竣工日期的确定问题

关于竣工日期的确定问题

   2018年第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修改《安徽省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第二十条:本办法第十八条所称竣工,是指除土地开发外,其房地产开发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问题如下:竣工日期是指竣工备案表中房地产管理部门收到资料并签收的日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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