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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知识

如果清偿《破产法》规定的优先清偿项目后仍有结余但不足以清偿所欠债务的,按所欠债务的比例确定企业应收债权的损失金额"来确认我司的债权损失金额?

如果清偿《破产法》规定的优先清偿项目后仍有结余但不足以清偿所欠债务的,按所欠债务的比例确定企业应收债权的损失金额"来确认我司的债权损失金额?

您好 我们公司有一笔贷款,目前借款人无法偿还债务,已诉诸法院。法院判决以某项资产抵偿,我司申请强制执行,发现资产设有优先受偿并已另案判决抵债,法院执行过程中认定暂无法强制执行,并终止本次执行,我司无法收回债权。 想请问一下 我们能否按照国税发[2009]88号第三十四条第七款的规定:"提交法院强制执行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其中终止执行的,还应按市场公允价估算债务人和担保人的资产,如果其资产价值不足以清偿属于《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项目,由企业出具专项说明,可将应收债权全额确定为债权损失;如果清偿《破产法》规定的优先清偿项目后仍有结余但不足以清偿所欠债务的,按所欠债务的比例确定企业应收债权的损失金额"来确认我司的债权损失金额?

发布时间:2021-08-10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对父母赡养费的问题,独生子女和非独生子女扣除额一样吗?即是以赡养者为计量单位扣,还是以被赡养者为单位扣?

对父母赡养费的问题,独生子女和非独生子女扣除额一样吗?即是以赡养者为计量单位扣,还是以被赡养者为单位扣?

由于一些单位不能做到工资按月足额发,可能会挪用、拖欠造成一季甚至半年发一次,这样就会出现尽管每月应收入不足5千(比如月薪应1千),但发工资那天一次性就会超过5千(多月积攒工资一次发放,比如单位一直不发工资,半年后突然发了6千,这是半年来的工资),请问个人所得税方面对此况怎么做?另外按照规定,关于对父母赡养费的问题,独生子女和非独生子女扣除额一样吗?即是以赡养者为计量单位扣,还是以被赡养者为单位扣?谢谢!

发布时间:2021-08-10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按所欠债务的比例确定企业应收债权的损失金额"来确认我司的债权损失金额?​

按所欠债务的比例确定企业应收债权的损失金额"来确认我司的债权损失金额?​

 您好 我们公司有一笔贷款,目前借款人无法偿还债务,已诉诸法院。法院判决以某项资产抵偿,我司申请强制执行,发现资产设有优先受偿并已另案判决抵债,法院执行过程中认定暂无法强制执行,并终止本次执行,我司无法收回债权。 想请问一下 我们能否按照国税发[2009]88号第三十四条第七款的规定:"提交法院强制执行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其中终止执行的,还应按市场公允价估算债务人和担保人的资产,如果其资产价值不足以清偿属于《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项目,由企业出具专项说明,可将应收债权全额确定为债权损失;如果清偿《破产法》规定的优先清偿项目后仍有结余但不足以清偿所欠债务的,按所欠债务的比例确定企业应收债权的损失金额"来确认我司的债权损失金额?

发布时间:2021-08-10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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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认定和加计扣除问题咨询

高新认定和加计扣除问题咨询

我是一家制造企业,咨询高新认定中集中研发的问题:

财税【2015】119 号第二条第三款: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发布时间:2021-08-10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销售商品中发生免费赠送

销售商品中发生免费赠送

 销售500个商品给客户,另外免费赠送100个该商品给客户,那这100个要不要开票吗?开的话应该怎样体现呢?合同上分两行列示的,一行500有单价,一行100个无单价且备注免费赠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因此,如属于销售折扣行为,应按上述文件规定如实开具发票并确认收入。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

发布时间:2021-08-10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请问环保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当期”是指“当月”还“当季度”?

请问环保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当期”是指“当月”还“当季度”?

 建议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一号
 第十八条 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第十九条 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发布时间:2021-08-10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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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税、房产税减免问题

关于土地税、房产税减免问题

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国丰钢铁(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购入整体资产并签订《资产转让拆除合同》,涉及房屋、构筑物、机器设备等资产,其资产购置从 2000年到 2018年,涉及到增值税抵扣转型、及营改增,国丰钢铁开给我公司的发票为增值税专用发票(附清单),涉及税率3%、5%、9%、13%。我公司购入的固定资产在原地不能发挥原有生产经营功能,必须拆除。国丰钢铁的土地税、房产税减免到2020年底,由于该工程尚未结束,这种情况我公司还用再继续缴纳土地税、房产税吗?

发布时间:2021-08-10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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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型中小企业和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一回事吗?

科技型中小企业和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一回事吗?

    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 第六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二)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三)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四)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五)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发布时间:2021-08-0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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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责任险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吗?

雇主责任险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吗?

雇主责任险的 进项税额 可以 抵扣 吗?如可以抵扣,已经申报的增值及附加怎么申请退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发布时间:2021-08-0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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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交纳期限问题

土地使用税交纳期限问题

开发商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房屋交付日期为5月31日,达到交付条件,开具增值税发票。请问客户五月没有来拿房所属期为六月的土地使用税还用交纳吗,是不是等到客户来拿房以后才不交土地使用税?谢谢


    根据财税〔2008〕152号规定:“三、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的问题

    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发布时间:2021-08-0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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