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地图 | RSS订阅 | 本站微信 广深财税服务 - 深圳财务公司注册|广州代理记账报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企业申请|财务会计做账外包
你的位置:首页 » 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已经开具的有税率的普通发票可以免税吗

已经开具的有税率的普通发票可以免税吗

我是一家旅店,小规模纳税人。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第8号公告,自今年1月1日起住宿费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但是我先期已经开具近百份普通发票都是在税率栏标注3%税率。这些开具税率的收入能不能享受免征?


    作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取得的收入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按照8号公告的规定免征增值税。

发布时间:2021-08-0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行业协会向内部工作人员和外部人员发放所授课程的讲课费,是否均应取得增值税发票,还是仅给予外部人员的讲课费需要取得增值税发票?如应取得,讲课费的适用税目是否应为“生活服务”?

行业协会向内部工作人员和外部人员发放所授课程的讲课费,是否均应取得增值税发票,还是仅给予外部人员的讲课费需要取得增值税发票?如应取得,讲课费的适用税目是否应为“生活服务”?

行业协会在民政、税务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业务范围包括“业务培训“、“书刊编辑”“。该行业协会对外提供培训服务、销售出版物。

1.行业协会承担业务培训授课的人员,包括行业协会内部工作人员,也包括劳动人事关系在在其他单位的外部人员。行业协会向内部工作人员和外部人员发放所授课程的讲课费,是否均应取得增值税发票,还是仅给予外部人员的讲课费需要取得增值税发票?如应取得,讲课费的适用税目是否应为“生活服务”?

2.行业协会自办期刊的撰稿人员,包括行业协会内部工作人员,也包括劳动人事关系在在其他单位的外部人员。行业协会向内部工作人员和外部人员发放撰写稿件的稿费,是否均应取得增值税发票,还是仅给予外部人员的稿费需要取得增值税发票?如应取得,稿费的适用税目是否应为“销售无形资产”?

发布时间:2021-08-0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建筑企业是否存在视同销售房屋的税收风险?

建筑企业是否存在视同销售房屋的税收风险?

建筑企业、钢材供应商、房地产企业三方签订协议,房地产企业将房款抵欠建筑企业工程款,建筑企业抵欠钢材款,协议约定房地产直接与钢材供应商签订房屋销售合同,三方债权债务结清。此协议中,建筑企业是否存在视同销售房屋的税收风险?


    根据您描述的业务,房地产企业销售不动产,建筑企业提供建筑服务,钢材供应商销售货物,纳税人应按实际发生业务申报纳税并开具发票。

发布时间:2021-08-0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国内关于个人出租住房的税率为10%,请问个人在国外的房屋出租收入是否也是按照此税率执行?

国内关于个人出租住房的税率为10%,请问个人在国外的房屋出租收入是否也是按照此税率执行?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关于个人所得税方面的政策,中国公民,在境外有房产,对外出租取得租金收入,在国外已经申报过,现在按照国内规定,需要在国内按照进行个税申报,请问国内关于个人出租住房的税率为10%,请问个人在国外的房屋出租收入是否也是按照此税率执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规定,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七条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第十三条.......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申报纳税。

发布时间:2021-08-0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根据税收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征收,农村地区不征收,关于哪些地方为城市,哪些地方为农村,是怎么界定的,城市的范围是以未来城市规划为准吗?

根据税收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征收,农村地区不征收,关于哪些地方为城市,哪些地方为农村,是怎么界定的,城市的范围是以未来城市规划为准吗?

    根据税收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征收,农村地区不征收,关于哪些地方为城市,哪些地方为农村,是怎么界定的,城市的范围是以未来城市规划为准吗?我单位有一处房产所在地目前位于农村,但未来的城市规划区包括房产所在地,不知道该房产是否属于城市的房产,是否应交房产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第一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2.根据皖地税函〔2003〕252号规定:“二、关于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范围确定问题。根据《安徽省房产税实施细则》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其范围按现行行政区划确定。’

发布时间:2021-08-0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保险代理手续费纳税问题

保险代理手续费纳税问题

汽车品牌4S店在销售车辆过程中为各保险公司代办保险业务时保险公司所给付的代办手续费,4S店有保险兼业代理证的其代办手续费按现代服务业申报缴纳增值税(6%),无保险兼业代理证的其代办手续费作为销售收入合并申报缴纳增值税(13%),代办手续费能作为价外费用吗(因为它不是向买方收取的)?这种做法对吗?这样是不是不公平,因为先开的4S店大多有保险兼业代理资质,后面开业的4S店已经无法办理保险兼业代理资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发布时间:2021-08-0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建造职工宿舍进项税能否抵扣?

建造职工宿舍进项税能否抵扣?

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新建职工宿舍一栋,用于内部职工住宿,请问建造职工宿舍发生的进项税能抵扣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发布时间:2021-08-0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我司为香港自然人独资企业,现在股东准备进行利润分配,可以在税务备案后用人民币支付给股东本人在境内的账户么?

我司为香港自然人独资企业,现在股东准备进行利润分配,可以在税务备案后用人民币支付给股东本人在境内的账户么?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一条:“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同)下列外汇资金,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二)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以及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经常转移收入;(三)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单笔5万美元以上的,应按照本规定进行税务备案。”
    因此,问题所述情况未发生对外支付的行为,不需进行税务备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该香港个人从个人独资企业取得的该部分分红不可以比照财税字〔1994〕20号文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应按规定缴纳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

发布时间:2021-08-0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关于受托代建工程“三流一致”问题

关于受托代建工程“三流一致”问题

 我公司是安徽省与国铁集团共同出资设立的合资铁路公司,在修建高铁线路过程中,沿线地方政府委托出资单位(业主方)将一些地方规划道路下穿高铁线路部分工程委托我公司(代建方)代建,代建合同约定:业主方负责筹集工程资金拨付代建方银行专户,代建方负责招标施工方,施工合同由业主方、代建方、施工方三方共同签订,工程款由代建方根据工程进度从代建专户拨付施工方,由施工方直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业主方,代建方代建管理费单独开具发票向业主方结算,工程竣工验收后代建方向业主方移交资产及财务档案,代建专户结余资金(含孳生利息)也一并归还业主方。上述代建模式在全国铁路建设领域是一种普遍的操作模式,请问:按上述执行是否存在“三流不一致”等相关税务风险?

发布时间:2021-08-0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如果过了7月16日省局审批没下来,算不算我逾期缴纳,要加收滞纳金?还有申请要经过哪些流程?

如果过了7月16日省局审批没下来,算不算我逾期缴纳,要加收滞纳金?还有申请要经过哪些流程?

我想咨询下延缓缴纳税款是在什么时间提出申请?要走哪些流程?我企业经营面临资金困难,我的增值税和附加税资金筹措不足,是在申报期内要提出申请吗?比如7月申报6月所属期,申报截止日是7月16日,那是不是要在7月1日至7月16日之间提出申请?如果过了7月16日省局审批没下来,算不算我逾期缴纳,要加收滞纳金?还有申请要经过哪些流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批准权限,审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

发布时间:2021-08-0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3713723733743753763773783793803813823833843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