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的规定:
“四、农林剩余物及其他中,4.2利用三剩物、次小薪材、农作物秸秆、沙柳生产的纤维板,产品原料95%以上来自所列资源,退税比例70%。”
“备注:2.(1)综合利用的资源占生产原料或者燃料的比重,以重量比例计算。”
实际在纤维板生产过程中,使用木质纤维为原料,合成树脂(胶水)等为辅料。辅料占产品重量的比例约为10-20%。如果原料包含合成树脂,就没有产品可以达到综合利用原料占比95%的标准了。
我公司的营业范围有产品加工制造、物业管理、劳务工作量结算、餐饮住宿、运输等。我公司的现代服务、生活服务营业(物业管理、劳务工作量结算、餐饮住宿)收入占公司总营业收入的50%以上,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政策规定,我公司享受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政策,请问针对加计抵减的进项税,是针对产生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产生的成本进项税加计抵减还是针对我们所有包含加工制造、运输等成本产生的进项加计抵减?
我公司(一般纳税人)从国丰钢铁(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购入整体让售资产,涉及房屋、构筑物、机器设备(没有车辆)等生产性资产,其资产购置从 2000年到 2018年,涉及到增值税抵扣转型、及营改增,国丰开给我公司的发票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税率3%、5%、9%、13%,现我公司将购入资产销售,涉及以下开票问题:
1、是否可以按国丰给我公司开具的对应税率对外开具发票?比如我公司购进税率为3%、5%、9%、13%,销售时开具对应的3%、5%、9%、13%发票。
2、部分资产需要打包出售,其中涉及房屋、构筑物、管道沟槽、机器设备等,是否可以以国丰资产评估清单和国丰销售清单为依据区分不同税率的资产范围对外开具发票?例如整体打包出售450高炉区域(涉及房屋、构筑物、管道沟槽、机器设备等),假定打包价格X元,由于是打包价格,未区分资产税率,因此对外开具发票时以资产评估清单和销售清单中确定的450高炉区域不同税率资产金额所占比例开具。
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为方便新办纳税人申请办理相关涉税事宜,提高办税效率,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决定依托网上办税平台,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推行新办纳税人一次性办结多个涉税事项的“套餐式”服务。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套餐式”服务的涵义
“套餐式”服务是实现新办纳税人法定义务事项和首次领用发票相关办税事项一并办理,建立集中处理涉税事项的服务模式。
你好请问:第一个问题:公司食堂2020年1月开始外包给老板亲戚王某,都没有书面合同,王某都没给公司开伙食费发票,公司也一直拖着没付款,那么按规定:纳税义务为服务完成的当天,问题是:服务完成的当天是哪天啊?因为食堂每天都提供饭菜给我们吃,每天都在提供服务啊,难道每天都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吗?
第二个问题:王某说要在明年1月份一次性开具2020年1到12月伙食费发票,请问他这么操作有问题吗?如果产生交税会有滞纳金吗?
第三个问题:王某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哪天?请税务官直接说具体日期,不要只答复文件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您可核实具体业务是否属于混合销售或兼营,按文件规定缴纳增值税。
商品混凝土企业可以选择简易计税,但由于前期购建活动取得大量增值税进项税额,考虑前期按一般计税抵扣进项,待进项不足前转为简易计税。根据规定选择简易计税后36个月不能变更,那么请问,在选择一般计税后是否也是必须36个月后才能选择简易计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十八条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请问,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定缴纳的人防易地建设费,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时,能不能作为房地产项目开发成本计算20%的加计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定缴纳的人防易地建设费,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时,能作为房地产项目开发成本计算20%的加计扣除。
境外(香港)某个人2020年转让位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住宅、非住宅均有),不动产取得时间为2015年,取得方式为购买取得(非自建)。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二十条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五款:“境内的购买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
问1:境外个人自行申报,不代扣代缴,是否仍适用上述规定,可否差额征收及简易征收的规定,因为上述只针对代扣代缴,且差额征收及简易征收并没有规定只适用境内纳税人。
问2:境外(香港)个人转让满两年住宅可否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这块优惠规定并未限制只适用境内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