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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知识

签订合同时,采用外汇风险双方分摊的方式,企业支付境外企业的汇兑损失,没发票凭合约能税前扣除吗?

签订合同时,采用外汇风险双方分摊的方式,企业支付境外企业的汇兑损失,没发票凭合约能税前扣除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八条规定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发布时间:2021-08-0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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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服务类行业防疫免税优惠咨询

生活服务类行业防疫免税优惠咨询

我公司属于一般纳税人,行业属于婚庆公司,根据财税36号文,属于居民日常服务,生活服务类,可以享受今年的防疫免税优惠政策,但是,我公司也提供公司开业典礼活动和举办公司年会,这种服务也属于生活服务吗,是里面的文化服务,还是其他生活服务,或居民日常服务,如果不属于生活服务类,那是现代服务里面的会议展览服务吗,请明确回复以免照成我公司未享受或不该享受免税优惠,谢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六)现代服务。
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3.文化创意服务。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4)会议展览服务,是指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等举办或者组织安排的各类展览和会议的业务活动。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发布时间:2021-08-0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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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以来山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

2006年以来山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

因业务需要补城镇土地使用税,所以想查询一下2006年以来山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请将2006年以来各阶段山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提供一下,谢谢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8〕309号)一、对各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税额标准为:市区土地4.8元-19.2元/平方米,县(市)土地4元-8元/平方米,建制镇和工矿区土地3元-4.5元/平方米;省黄三角农高区土地4元/平方米。具体税额标准按照《山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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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办理2017年2018年的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2

补办理2017年2018年的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2

我司可以 补办理2017年2018年的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6年第7号 里面的优惠政策吗? 第四条,全面停产、停业半年以上的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以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 原因是,之前询问过当地税务局,说是没有相关政策,后面发现有这个政策。现在想补申请。


   根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文件规定:“四、各市、县地方税务局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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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对个人股权激励相关税务问题

企业对个人股权激励相关税务问题

我公司是一家医药制造非上市民营企业,不属高新技术企业,主要进行中成药研发、生产、销售,2020年公司拟对核心员工进行股权激励,采取实际控制人转让股权方式完成,拟转让3%的股权给核心员工,经预估该时点公司公允价格约为6亿元,转让给核心员工时公司按1亿估值,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公司需要在管理费用中确认股权激励费用1500万元,激励完成后核心员工可立即取得股权。

咨询问题:

1、我公司所确认的股权支付费用是否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规定,在2020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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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框架合同,约定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约定税率。缴纳购销合同印花税是按照含税价还是不含税价?

签订框架合同,约定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约定税率。缴纳购销合同印花税是按照含税价还是不含税价?

    根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实施办法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规定:“第八条 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按规定据实计算申报应纳税额。合同中所载金额和增值税分开注明的,按不含增值税的合同金额确定计税依据;未分开注明的,以合同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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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车位使用权出租的税务性质认定问题

机械车位使用权出租的税务性质认定问题

1. 短期出租机械车位使用权是属于动产租赁还是不动产租赁?具体按照什么税目开具发票?

2. 出租机械车位使用权永久使用权是属于动产租赁还是不动产租赁还是不动产销售?应该按照什么税目开具发票?


    我省暂按以下原则执行:按照所反映的情况,该车位属于在公共地面设立的机械式立体车库,无法确认相关权属,仅用于停放机动车辆。如果是买卖,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购买方取得了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分配等权力,应按照出售不动产处理。如果交易方式为一定时期的租赁合同体现的,则为租赁,按照(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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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投建了一个地下公共停车场,车位用于出租,目前收入主要为临时停车收入,是否按租金收入缴纳房产税?

我公司投建了一个地下公共停车场,车位用于出租,目前收入主要为临时停车收入,是否按租金收入缴纳房产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一、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上述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二、自用的地下建筑,按以下方式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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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报废固定资产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提前报废固定资产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你好,1、提前报废固定资产处理的资产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增值税进项税额要做进项转出吗?

 

     问题1: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一条规定:“本通知所称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四、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一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第三条规定:“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请根据文件规定执行。
  问题2: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若属于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对应的进项税额需做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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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抵扣

合伙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抵扣

2015年81号公告指明,有限合伙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以根据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具体申报操作咨询过税务说是以报抵备,但在电子税务局,找不到此项申报的申报表,具体操作可否告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35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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