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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知识

如果不是按这一年1月到12月算的话 那这个12个月起始日期又是怎么确定的呢 是以什么为标准的呢​

如果不是按这一年1月到12月算的话  那这个12个月起始日期又是怎么确定的呢  是以什么为标准的呢​

 您好  我想问一下  我们公司在2020年度到现在开票三百万左右  在2019年度也开了300万左右   现在说我们公司一年超了500万  要升一般纳税人 是怎么回事  这个时间不是按年算的吗   如果不是按这一年1月到12月算的话  那这个12个月起始日期又是怎么确定的呢  是以什么为标准的呢

 

    1.根据财税〔2018〕33号规定:“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第二条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第八条 纳税人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或者第七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结束后5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发布时间:2021-08-0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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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2017年9月成立,2019年度残保金可以零申报吗?小微企业,无残疾人就业,未满三年,员工人数小于30人

我公司2017年9月成立,2019年度残保金可以零申报吗?小微企业,无残疾人就业,未满三年,员工人数小于30人

    一、根据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规定:“三、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发布时间:2021-08-0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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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经营户(肉类)免税最高额度是多少

个体经营户(肉类)免税最高额度是多少

    因您咨询的问题前提条件不明确,以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鲜活肉产品的增值税征收为例: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发布时间:2021-08-0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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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境外单位向境内单位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如何判断境外单位向境内单位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甲公司是境内企业在香港上市的公司,上市后,每年向香港联交所、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香港中央证券信托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也向香港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支付服务费,上述服务无需香港的单位派人到境内提供服务,实际也没有派人到境内为甲公司提供服务,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上述境外单位向甲公司提供的服务,属于境外单位向境内单位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请问是否正确?如不正确,请问如何判断境外单位向境内单位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具体有哪些文件规定?

发布时间:2021-08-0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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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转一般纳税人后进项抵扣问题

小规模转一般纳税人后进项抵扣问题

公司5月从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5月份当月收到当年4月份前已计收入的对应购进原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该专用发票进项税是否能够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规定:“一、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发布时间:2021-08-0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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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卡代扣银行卡可以更改吗?哪里可以操作?谢谢

社保卡代扣银行卡可以更改吗?哪里可以操作?谢谢

     请到原委托代扣银行办理委托代扣撤消,再到新的银行重新办理委托代扣即可。也可关注微信公众号“厦门税务”,点击“掌上办税-社保服务-银联一卡通委托”办理一卡通委托解绑,再重新办理一卡通委托代扣操作。 

发布时间:2021-08-0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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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厂是否享受“专业技术服务”6%税率?

污水处理厂是否享受“专业技术服务”6%税率?

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十一条回复中,污水处理企业,未产生货物,直接排放河流可按照专业技术服务 缴纳6%增值税税率。

我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受政府委托处理城市生活污水,向政府收取处理费,净化后的污水由政府安排,部分回用给其他企业,部分排河,我公司不销售任何产品,不收取任何费用,仅向政府提供污水处理服务,是否可以享受“专业技术服务”6%的税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

发布时间:2021-08-0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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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销售商品房应以不动产所有权何时转移为标准来判断应税行为是否发生?

房地产企业销售商品房应以不动产所有权何时转移为标准来判断应税行为是否发生?

您好: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一:三、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因此,房地产企业销售销售商品房,是销售不动产,是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活动。第45条:纳税义务产生于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根据上述规定,请问:房地产企业销售商品房应以不动产所有权何时转移为标准来判断应税行为是否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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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购苗木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抵扣问题

关于外购苗木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抵扣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从园艺场购进苗木,取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请问,企业能抵扣进项税吗?如果能抵扣进项税,按哪种扣除率抵扣?

 

   1.一般纳税人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或收购发票的,符合抵扣条件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情形,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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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涉及项目是否必须到科委和税务局登记备案

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涉及项目是否必须到科委和税务局登记备案

在重庆的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涉及项目是否必须到科委和税务局登记备案?如果需要备案,哪些资料是必须提供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四条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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