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成品油销售企业,企业类型是:个人独资企业,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由于个人独资不需要申报企业所得税,而是申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申报经营所得系统是不显示是否是小型微利企业)),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我企业是属于小型微利企业我想知道我是否可以享受“六税两费”政策
我司为出口退税企业,属于小微企业,一般纳税人。经营金属制品餐具,退税率为13%。5月我司采购金属制餐具含税价113万,进项税13万。出口价格125万人民币。其他费用如报关代理费进项500,服务费进项200,办公室租金进项1300。13万进项已经勾选到退税发票认证,500+200+1300=2000已经认证到进项抵扣。
我们公司采购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自产的苗木进行厂区绿化,同时对方单位也提供了劳务(负责栽种,清运渣土,花坛改造)。我们双方均为一般纳税人,对于采购的苗木对方开具免税专用发票(我公司可以以9%税率进行抵扣),但对于对方单位提供了劳务部分,请问应给我公司以什么税率开具发票。
纳税人应当取得发票而未取得的原材料发票,该部分对应的销售收入不得适用即征即退规定。如果当期未取得发票,但是货物已经验收入库,只是发票晚到几天这样算未取得发票吗?刚好这几天就跨期了。不得即征即退公式中也只有未取得发票没有强调当期两个字,所以是不是可以理解未取得发票是指无法取得发票,而不是当期未取得发票。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在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情况下,我单位属于普通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标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因此,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也就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
我公司开发房产项目最终结算与土建承包公司发生纠纷,最终通过司法仲裁解决。其中司法仲裁委托的司法鉴定报告是按不同类型房地产业态做出的分项决算(按楼栋)。
请问我公司在该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对于司法裁定的土建成本是否可以将司法裁定的成本对象分摊作为合理的分摊方式来计算扣除。
请问我公司承包印度尼西亚电力EPC工程,在印尼设立分公司与当地印尼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经营该项目,该如何向我国缴税?又该如何向印尼缴税?如果设立的是子公司又该如何向我国和印尼缴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执行范围仅限于企业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不包括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的税务处理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