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由自然人股东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从被投资企业A分的股息红利所得,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是有限合伙企业还是被投资企业A?
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是投资企业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我们公司利用工业固体废弃物处理发电,销售电力,收取的固体废弃物处理费及发电收入享受什么税收优惠政策吗?我公司处理的工业固体废弃物主要为造纸企业造纸废渣、服装纺织企业边角料、皮革废弃物、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等一般工业固废
1.增值税:根据财税〔2015〕78号规定:“一、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通知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房地产企业在营业税下发生的房屋销售(已完税),现在发生退房,营业税怎么处理?我公司已和当地税务局沟通,当地税务局回复:发生退房必须走司法程序后,申请营业税退税,且退还时间不能确定,该房屋再次销售缴纳增值税,是否有上述规定?我公司与发生退房业主是按照合同约定发生解约条款后,退房的,可否此房屋再次销售时开具税率为“零”的增值税发票,并标注原营业税经缴纳信息,谢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双方交易货物100元,销售方开具专票100元,购货方据此进行了抵扣。
一段时间后,双方协商,同意对该债权进行债务重组并达成书面协议,付95元结清,重组利得部分5元未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请问:购货方债务重组利得5元所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否需要作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规定: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露天采石场生产建筑用碎石,开采前需剥离上层覆盖的风化沙、风化石和土(混合物俗称土毛或山皮土),才能开采原矿(符合要求的石头)。山皮土只能用于回填,我想问下:山皮土销售后用交资源税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
应税资源的具体范围,由本法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以下称《税目税率表》)确定。
第二条 资源税的税目、税率,依照《税目税率表》执行。
《关于发布吉林省资源税适用税率的通知》(吉财税[2016]583号)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适用税率的批复》(财税[2016]69号)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我省资源税相关品目适用税率进行了核准和备案,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对部分税目名称进行了统一规范,将大理石统一为大理岩、将白云石统一为白云岩、将花岗石统一为花岗岩、将硅线石统一为矽线石、将煤矸石统一为矸石。据此,现将我省资源税适用税率(详见附件2)中发给你们,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有关改革具体政策问题遵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执行。附件2:《吉林省资源税适用税率表》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中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七)生活服务。 2.教育医疗服务。(1)教育服务,是指提供学历教育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的业务活动。
学历教育服务,是指根据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或者认可的招生和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并颁发相应学历证书的业务活动。包括初等教育、初级中等教育、高级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文“ 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首先我们是否可以不选择简便方式计算预缴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仍采用不含税销售额的方式;其次我们销售的是现房,收房款当时就开具全额发票,然后就缴纳增值税,这种能定性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性质吗?最后,我省有没有明确的文件强制纳税人采用简便计算方式。谢谢。
请问:租入一块土地,自建自用一套厂房,从价计征房产税,那么房产税中的房产原值是怎么计算的,是会计上确定的固定资产房产价值,还是需要将租金记入房产原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规定:“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一、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的问题 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规定:“三、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 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进行用于境内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的政策,享受这个政策汇入新公司的资金形态是否有要求,是要以人民币还是外币汇入新公司?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102号)规定,第一条,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的适用范围,由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扩大至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第二条,境外投资者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行为,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具体是指:1.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2.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3.从非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4.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方式。境外投资者采取上述投资行为所投资的企业统称为被投资企业。(二)境外投资者分得的利润属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已经实现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款项从利润分配企业的账户直接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在直接投资前不得在境内外其他账户周转;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实物、有价证券等非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资产所有权直接从利润分配企业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在直接投资前不得由其他企业、个人代为持有或临时持有。……第八条,本通知所称“境外投资者”,是指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非居民企业;本通知所称“中国境内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居民企业。
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第五十六条规定,依照本法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人民币计算。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并缴纳税款。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对已经按照月度或者季度预缴税款的,不再重新折合计算,只就该纳税年度内未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部分,按照纳税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企业少计或者多计前款规定的所得的,应当按照检查确认补税或者退税时的上一个月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将少计或者多计的所得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应补缴或者应退的税款。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进行用于境内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的政策,对享受这个政策汇入新公司的资金形态文件暂无规定。若您属于依照本法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人民币计算。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并缴纳税款。
我司为快递终端派送企业,疫情期间享受提供居民快递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涉及到获取的进项税额转出的问题,因为前期有留抵扣税款,我司从2月开始获取的进项发票尚未认证抵扣,我司在6月需要将获取的进项税额认证抵扣,并按免税销售额占合计销售额的比例计算进项税额转出比例,请问一下,我司转出比例是需要2到6月每月分月计算比例并转出进项税额,还是可用2到6月的合计免税销售额占合计销售额的占比来确认转出比例。
根据您提供的信息,分两种情况处理:若您是需要勾选确认到同一个月同一税款所属期,就是合计转出;如果勾选确认到不同月的税款所属期,按当月分别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