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社部门的规定,从2019年1月1日起,本市个体户业主应按照《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参保缴费,不得以事后补缴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上述情况,您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厅办理三方协议签约。办理材料:1、《委托银行代缴税款三方协议(委托划转税款协议书)》3份;2、经办人身份证件。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上述情况,父母双方若其中一方在汇算前作废原来填写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应按照规定计算补税。另一方变更为100%扣除,多缴的税款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申报退税。
我企业和政府签订协议从事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设,请问这节余指标收入是增值税的应税收入吗?可符合免征所得税的条件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本公告实施前,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执行;已经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可以按现行红字发票管理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将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从销售额中扣减。
您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第三条规定:“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我公司购买新疆扶贫农产品,作为福利发放职工,请问职工是否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对于任职受雇单位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依法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第十六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第十六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
软件著作权形成的无形资产用于研发,摊销时可以加计扣除吗?就是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归集:无形资产摊销费用,软件著作权的摊销费用可以加计扣除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三十条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一、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一)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4.无形资产摊销。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想咨询下:企业职工(或股东)未成年子女的学历教育学费能否在企业的职工福利费报销,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谢谢!
根据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