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我公司是一家生产型出口企业,为了企业能更加适用世界经济的发展,公司准备培养一名高级管理人员,到上海就读全日制研究生,但是在业余及双休时间还为我公司工作(远程办公),我公司与其签订合同约定, 该职工学业毕业后到我公司继续工作,如有反悔将赔偿我公司所支付的全部学习费用及相关损失。
现在想问:我公司为该员工支付的学习费用能做为职工教育经费在税前扣除吗? (学习费用由我公司转帐支付或员工支付后到我公司报销,我公司保证该职工教育学习的真实性,是为了企业将来能更好的发展)。谢谢老师!
我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现在将自己生产的一批产品销售给同一集团内的关联单位,同时开具了对应的销售发票,之后我单位又加价从该关联单位将该批产品采购买回,同时平价在自营的电商平台进行销售,请问在自营的电商品台进行销售该批货物是否可以在重新开具销售发票给消费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因此,贵司对外销售货物,应向购买方开具发票。
为了集团公司资金统一管理,子公司将资金转给母公司,由母公司统一购买理财,理财到期后母公司再将对应的本金和收益划拨给子公司,这种操作方式是否可以?将收益划拨给子公司是否需要开票结算?
一、根据财税〔2016〕36号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五)金融服务。
1.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8.商务辅助服务。
(2)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
二、根据《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如发生上述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的,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
如果是一家从事民宿托管的公司,即把房东的房子托管后再短租出去,公司只是从中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用。
请问假如200元/天的一间房,公司只赚20%,剩余收益全归房东,如果开具客人入住的订单发票,那这个发票是按200元来开吗?这样岂不是这个税全由公司来缴?
该如何处理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三)项第4点: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2019年税务稽查房地产企业在2012年至2018年中发现企业的房地产预售收入是否适用国务院令第691号?是否存在滞纳金?企业已全额申报缴纳了增值税。
2、主管税务机关已清算审核,纳税人已按审核结果在规定期限缴纳了土地增值税,稽查调整补交税款是否需要缴纳滞纳金?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问题1:增值税:企业取得房屋拆迁补偿款属于销售土地使用权收取的价外费用,应计入销售额一并征收增值税,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
附加税费: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企业所得税:根据您的叙述,无法判断您的企业性质、征收方式及是否为特殊行业企业,建议您补充描述您的问题重新提交;或致电12366咨询;或在“福建省税务局网站首页”,“我要提问”模块进入12366在线税收咨询。
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1月15日,回复问题号263536时明确:房地产企业在开发项目竣工之前,所缴纳的土地使用税按受益原则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部分,在税务总局对该问题进一步明确之前,暂可以视为开发成本的一部分。
请问,湖北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项目竣工之前缴纳的房产税,是否计入“开发成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文件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网上查询,珠海地方税务局就延期缴纳土地使用权的滞纳金问题时,回复:延期支付土地出让金所缴纳的滞纳金应视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准予作为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请问我们湖北省对延期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是否也准予作为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金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文件第六条规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文件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号)文件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扣除项目按《条例》及《细则》规定有下列几项:(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具体为: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时按规定补交的出让金;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地价款。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文件规定,发票上需要加盖的是发票专用章,公章及财务专用章均不符合要求。
我公司2014年至2018年由于公司资金紧张,经营困难,公司一直处于停产停业状态,厂房建成也未投入生产环节,期间也并未申报房产税,咨询芜湖当地税务局有无停产、停业企业房产、土地可以纳入困难减免范围等相关政策,得到回复是该税种为地方税,虽有相关优惠政策但芜湖地方不执行该优惠政策,现2019年我公司被追溯补报以前年度房产税并加收滞纳金一共500多万,实无力承担,2017-2018年我司建立的4幢厂房一直空置 ,并无收入,企业经营困难,2019年开始对外租赁,主要以出租为主要收入。现想咨询省税务局,如何办理以前年度纳税人困难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相关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