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支持广大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全面复工复业,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你好,我们是一家房地产企业,正在进行破产重整,是否可以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文件第(三)条,在重整前停产停业的期间,减免土地使用税···但是国税发(2004)100号文件规定房地产一律不得减免,请问这样适用2018年第6号文件么
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二、下列情形不得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一)除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外,对从事国家限制类、淘汰类的产业不予减免税。国家限制类、淘汰类的产业具体范围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相关规定执行;
A企业以其土地使用权出资设立C公司,C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A公司出资入股C公司时,两分别需要缴纳什么税呢?税率是多少?缴税时间节点是多少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1997〕52号)第八条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3%—5%。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第三条规定:“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
我公司2014年至2018年由于公司资金紧张,经营困难,公司一直处于停产停业状态,厂房建成也未投入生产环节,期间也并未申报房产税,咨询芜湖当地税务局有无停产、停业企业房产、土地可以纳入困难减免范围等相关政策,得到回复是该税种为地方税,虽有相关优惠政策但芜湖地方不执行该优惠政策,现2019年我公司被追溯补报以前年度房产税并加收滞纳金一共500多万,实无力承担,2017-2018年我司建立的4幢厂房一直空置 ,并无收入,企业经营困难,2019年开始对外租赁,主要以出租为主要收入。现想咨询省税务局,如何办理以前年度纳税人困难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相关优惠政策?
甲方为一家图书销售公司,享受图书增值税免税政策。在销售图书过程中,与乙方签订三年期销售协议。合同约定,乙方每年用书量达到5000册*20元/册,三年总用书量达到15000册,在合作期间,甲方提供价值6000元的教学一体机一台供乙方使用。合作期满,若乙方达到约定用书量,一体机所有权归乙方所有,否则,甲方收回一体机。请问:
1、增值税如何处理。上述行为是否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
2、企业所得税方面,是否属于“国税函〔2008〕875号”------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我公司为一个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土地时与政府约定,项目中需建设一个运动场馆和图书馆,建设完成后,无偿向政府移交。请问:向政府无偿移交的运动场馆和图书馆,是滞要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国科发火〔2016〕195号规定:企业科技人员占比是企业科技人员数与职工总数的比值。
1. 科技人员
企业科技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
2. 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范围
(1)人员人工费用
包括企业科技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科技人员的劳务费用。
我公司是湖北一般纳税简易计税纳税人,疫情期间,应客户的要求,既开具的有3%的专票,也开具的有免税普票。想确认一下:公司这样开票是否正确?申报时是专票按3%交增值税,普票免税申报吗?还是说因为开有3%的专票,所以普票也不能免税,也需要全额交3%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公共交通服务业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的专票能抵扣吗
旅行社收到旅游包车业务的专票能抵扣吗?旅游客运公司属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
不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范围内的,可以抵扣。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