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杨木板材的商品编码是44079700,增值税退税率为0;杨木商品编码是4412330090,增值税退税率为13%。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对下列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本通知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外,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退(免)税]政策:(一)出口企业出口货物。本通知所称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本通知所称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本通知所称生产企业,是指具有生产能力(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能力)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具体是指:1.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2.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2015年第9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有关问题的公告》附件材料中给出了“研发支出辅助账”,对于其中项目编号的设置不太明白。材料中指出前15位工商登记号,此处指的是不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8位)?另外项目序号是按当年项目数排号,还是按照所有年度项目累计数排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
附件:1.自主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
房地产企业土地出让金计算抵减销项税额,该抵减金额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是否需要调减土地成本或增加清算收入?在结转收入成本时,企业所得税申报是否需要调减土地成本或增加销售收入。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四)建筑服务。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六)现代服务。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就《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 ,咨询如下问题:1、该文件2020年7月1号开始执行,在7月份申报预交第二季度企业所得税时,是否就可以按照新的预征率开始执行?2、文件中关于城区及郊区的定义:地级市所辖的县城是否包含在地级市城区及郊区内;例如开发项目位于合肥市城区和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5%,像肥东、肥西、长丰等是否属于合肥市城区和郊区内。
1、《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
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即2020年第三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按本公告执行。
2、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文件中暂未对“城区”和“郊区”的划分标准做出规定,具体行政区域划分建议联系相关部门及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根据您所述情况,该小礼品需并入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利息支出,一种是就各自购买的住房扣50%,另一种是只能由夫妻中的一个扣100%,那第二种是就自己的住房扣100%还是配偶的住房也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第十五条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本人于5月30日咨询“如地下车位建筑面积为不计容积率面积,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能否分摊土地成本(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贵平台的回复未明确上述问题中地下车位(单独建造,非人防设施,不计容积率)是否能参与分摊土地价款成本的问题,经咨询主管税务机关,也未能提供明确的文件依据,望贵局、贵平台能够针对所提问题予以明确答复,谢谢!
对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成本费用归集分摊的处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6号)规定进行。具体涉及地下车位的土地成本分摊问题,为保持税负的总体公平,在税务总局及省、市局未出台专门规定前,由县(市、区)税务机关按照当地口径、前后一致的原则执行。
我单位是安徽一家垃圾处理企业,原来适用资源综合利用即征即退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0年第9号)出台后对废弃物处理的适用税率进行了明确,而我们目前所进行的垃圾处理业务按照上述政策被划为了“服务”(纳税人受托对废弃物进行专业化处理,处理后虽然产生货物,但货物归属于受托方),那么我们5月1号之后的垃圾处理业务是否还能够享受资源综合利用政策?
我公司从网上搜索下,5月19日《总局副司长视频讲解如何享受、放弃增值税减免税及增值税最新政策》中,明确提到“这里我给大家吃一颗定心丸,资源综合利用政策初衷是为了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凡是符合资源综合利用政策条件的,即使被划分为“服务”,也仍然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