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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知识

我是河南焦作某运输公司的,对今年河南洪水灾害我公司有车辆不同程度收到损失,对于洪水灾害车船税有相应的减免政策

我是河南焦作某运输公司的,对今年河南洪水灾害我公司有车辆不同程度收到损失,对于洪水灾害车船税有相应的减免政策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第四条的规定,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税、免税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第十条规定,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车船的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对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减免期限和数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报国务院备案。……第十九条 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应纳税额为年应纳税额除以12再乘以应纳税月份数。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发布时间:2021-08-0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自营出口生产企业适用征税政策问题

自营出口生产企业适用征税政策问题

你好。一家生产塑料制品的自营出口生产企业,2021年1月认证抵扣了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款,其中1份20万元的发票被税局认定为虚开发票(该发票是该司购进塑料粒时取得),税局对这份虚开发票已立案查结。公司接到税局通知,对虚开发票所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处理的同时,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第1目“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进货凭证为虚开或伪造”,要求公司对出口货物适用征税政策。

发布时间:2021-08-0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以房屋出资设立100%持股的子公司,是否视同划转

以房屋出资设立100%持股的子公司,是否视同划转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规定:“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母公司以房屋出资新设立100%持股的子公司,是否免征契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 :六、资产划转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发布时间:2021-08-0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离婚五年后才办理股权过户手续,需交税和滞纳金吗?

离婚五年后才办理股权过户手续,需交税和滞纳金吗?

甲乙双方于1988年结婚,2002年注册公司,女方持有20%股份,该公司股份系夫妻共同财产。2015年协议离婚,女方同意20%股份归男方所有!2021年去税务局办理过户,需征缴个人所得税吗?印花税呢?离婚五年后才办理过户手续,需交滞纳金吗?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

发布时间:2021-08-0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事业单位下属企业关联关系判定

事业单位下属企业关联关系判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规定:

“三、仅因国家持股或者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而存在本公告第二条第(一)至(五)项关系的,不构成本公告所称关联关系。”


那么我司与另一家公司为同一家事业单位下属企业,持股比例均为100%。请问是否属于上述国家持股的情况?我司与该公司是否构成关联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的规定:“二、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具有下列关系之一的,构成本公告所称关联关系:

发布时间:2021-07-30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一般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后,有关资产在税务上应如何处理?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后,有关资产在税务上应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规定:“四、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后有关资产的税务处理问题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产购置发票的,以发票载明金额为计税基础;不能提供资产购置发票的,可以凭购置资产的合同(协议)、资金支付证明、会计核算资料等记载金额,作为计税基础。

  (二)企业核定征税期间投入使用的资产,改为查账征税后,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摊销年限,扣除该资产投入使用年限后,就剩余年限继续计提折旧、摊销额并在税前扣除。

发布时间:2021-07-30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两套房一个本拆分为两个本,购房时间如何认定?

两套房一个本拆分为两个本,购房时间如何认定?

 当初购买了两套房,办了一个不动产证,现在拆成了两个本,并且出售其中一套房,新本时间不满两年,请问出售时取得房屋的时间应按新本还是老本确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的规定:
    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五、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仅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
    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2005〕89号)的规定:
    三、各级税务、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调整后的个人住房营业税税收政策。
    (四)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5〕172号)的规定:
    三、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即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早于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的,以房屋产权证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早于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的,以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
    四、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也适用《通知》的有关规定。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其购房价格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原价确定。个人需持其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的合法、有效法律证明文书,到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发布时间:2021-07-30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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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所得税产品损失收到保险赔偿金处理

免所得税产品损失收到保险赔偿金处理

我公司因自然灾害导致存货受到损失,损失产品为免企业所得税的农产品。保险公司按照损失金额对损失进行理赔,收到的赔偿金是否可以免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三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发布时间:2021-07-30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自然灾害导致的存货损失进项税问题

自然灾害导致的存货损失进项税问题

 7月20日因郑州暴雨导致我公司大量产品受灾,按税法规定,因自然灾害产生的损失,进项税不需做转出处理。我公司是面粉加工企业,采用的是核定扣除方式计算进项税,按照每月的实际销量来计算的。而受灾的存货无法销售,此部分产品的进项税该如何进行抵扣呢?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因此,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由于河南暴雨造成的自然灾害不属于上述不得抵扣情形,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但是,由于您单位适用农产品核定扣除办法,目前因灾情造成的损失如何确认销售量扣除问题我省暂无相关政策文件,为了不影响您按时申报建议您咨询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发布时间:2021-07-30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生产型企业,一般贸易出口设备是否可以申请“免抵退”税?

生产型企业,一般贸易出口设备是否可以申请“免抵退”税?

你好!

      我司是生产型企业,现有一批闲置的自购设备,现计划以一般贸易的方式报关出口境外的其他供应商,请问是否可以申请“免抵退”税?又或是有海关编码限制,只有在海关备案的设备才可以申请“免抵奶”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附件4规定:“一、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发布时间:2021-07-30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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