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从事的主营业务是:利用生物技术处理厨余垃圾处理,垃圾主要为剩菜剩饭等,根据建成的设备系统会有二个结果,一个是产生生物油,然后自行出售,一个是不产生任何产品直接变成符合环保要求的水排入河道,请问:一、我公司从事的业务适用增值税的哪个税目?税率为多少?,二、能否享受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如能享受依据哪个文件的哪条规定?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规定:一、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通知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我公司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合同约定贷款金额1亿元,贷款期为2018年9月~2019年8月,年利率为5%。合同还约定,我公司应于2019年9月一次还本付息。2019年9月,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归还本金,并一次性支付利息500万元。我公司发生的这500万元利息支出,应如何进行税前扣除?2018年、2019年分别扣除一部分利息?或者全部在2019年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规定: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背景:
2020年11月居民企业甲公司,通过购买股权的方式取得境内非关联居民企业乙公司35%的股权,将此业务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2021年7月15日收到乙公司分红100万,甲公司将100万计入投资收益。
二、问题:
1、100万投资收益是否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
2、100万投资收益是否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
一、 背景:
公司购买上市公司股票,主要目的是出售获利,购入股票后占上市公司股权比例为1%,公司将其作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持有期间收到上市公司分回的股利有两部分,一部分是现金股利、一部分是股票股利。后将股票卖出。
二、问题:
1、收到的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是否需要交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1、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小写金额合计数不清楚,是否可以作为合规发票正常抵扣进项税?2、购买设备一台,但是金额较大,销售方无法开在一张发票,因此分别填两张发票,数量写的0.5是否可以使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第十一条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我公司从事的主营业务是:利用生物技术处理厨余垃圾处理,垃圾主要为剩菜剩饭等,根据建成的设备系统会有二个结果,一个是产生生物油,然后自行出售,一个是不产生任何产品直接变成符合环保要求的水排入河道,请问:一、我公司从事的业务适用增值税的哪个税目?税率为多少?,二、能否享受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如能享受依据哪个文件的哪条规定?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规定:一、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通知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我公司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合同约定贷款金额1亿元,贷款期为2018年9月~2019年8月,年利率为5%。合同还约定,我公司应于2019年9月一次还本付息。2019年9月,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归还本金,并一次性支付利息500万元。我公司发生的这500万元利息支出,应如何进行税前扣除?2018年、2019年分别扣除一部分利息?或者全部在2019年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规定: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劳务派遣企业能否按客户或合同,分别选择一般计税或简易计税?江苏省是怎么规定的?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纳税且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不得按合同分别选择计税方法。
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与供应商约定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但由于其他原因对方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的普通发票,协商好扣除进项税部分进行付款,请问少付款部分怎么进行账务处理?计入“营业成本”、“营业外收入”?可以作为现金折扣计入“财务费用”吗?需要什么资料备查?
我们目前提供解答纳税人关于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纳税程序以及社会保险费和税务机关管辖的非税收入征管有关问题,引导投诉举报的服务,会计账务处理问题建议具体咨询您的主管会计或会计师事务所。
你好,我公司为年初新设立商贸企业,承租个人房屋作为经营用房,当初与房东并未约定开票事宜,现房东拒绝开票,请问我公司做为承租人需要代缴房土税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的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