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2021年预付账款,对方一直未发货,21年起诉至法院,年末公司根据诉讼中对方情况,认为该款项已收不回,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22年4月法院判决对方10日内付款,截止2022.5.30对方一直未付款。经强制执行,法院于22年8月裁定终结执行,对方无财产可供执行。
我是一般纳税人,咨询两个问题:
一是为国内经销商联系国外的汽车业务,从国内经销商赚取的佣金,无进项税额,如何缴纳增值税?
二是从国外进口汽车,销售给国内经销商,赚取的差价收入,无进项税额,如何缴纳增值税?
你好:咨询两个问题,盼回复,谢谢!
1、假如一个小规模的农业专业合作社,销售的农产品本来是不免税的,但是适用小规模免税政策,给客户开具免税发票,客户那里能否按农产品计算抵扣?
2、“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这个“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是含税金额还是不含税金额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五)金融服务。
我公司属于制造业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分期付款购进设备,11月之前已到货。但此设备到货后需要安装才能使用,由于数量较多,预计12月份不能安装完成。
问题1:使用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政策时,此种设备确认购货时点时,属于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还是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发2016年第54号公告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纳税人可以按3%向服务接受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此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对于2016年5月1日以后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作调整;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我公司与境外企业在境外书立建筑工程合同,我公司在境外为其提供建筑服务,需要缴纳印花税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规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对于借贷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签订,规定最高限额,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额内随借随还。这种借款合同如何缴纳印花税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30号)规定:“二、关于对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的贴花问题。借贷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签订,规定最高限额,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额内随借随还。为此,在签订流动资金周转借款合同时,应按合同规定的最高借款限额计税贴花。以后,只要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再签新合同的,就不另贴印花。”
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45号文中规定“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因为理解不同,各地税务机关对承担国家储备粮油业务收取的保管补贴缴纳增值税执行不一致。此业务中依据收购环节确定的承储数量,在日后保管环节按定额由国家拨付补贴。虽然补贴依据数量确定,但与销售数量或收入无任何关联,二者数量虽然相同,但在本质上有区别。请问此业务是否为增值税应税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