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与对方公司均是非金融企业间,双方有借条一张,借款期限一年。利息按月支付,利率合法。借条未注明到期不还展期。对方公司已资不抵债,本金逾期几年一直不还。已诉讼。请问,逾期未收到的利息是否应该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我们公司是一般纳税人生产生物制品的生产企业,现在公司自产自销的生物制品产品用的简易征收税率3%,代理其他公司产品的用的税率是13%,公司目前有两个在研发的项目,一个是生物制品方向的,未来如果研发成功这个产品也会适用简易征收3%的税率,一个不是生物制品的项目,未来适用13%的税率,请问,这两个项目开具的专用发票是否都可以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的规定:“第九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我司是一般纳税人,和一个隧道施工方合作,用他们的废石料加工成砂石,然后用作建筑材料,算不算是自产货物,能不能用财税2009年9号文的简易征收政策,如果可以的话,公司需要具备哪些资质或者哪些条件,才能符合这个政策。
根据《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津政令第119号)规定:“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以土地使用证确认的面积为计税依据。
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或实际占用面积超过土地使用证确认面积的,纳税人应据实申报,税务机关核实计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第十一条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缴费年限累计计算。根据《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 市税务局 市市场监管委 市医保局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2]8号)的规定:“十二、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本市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我公司下属一全资子公司,母公司经过股东会研究决定,将母公司一块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按照账面价值投资至全资子公司,请问:该笔业务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契税?具体有没有最新文件规定。衷心感谢!
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第(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文件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公司已提足折旧的车辆,给关联方使用,约定租金0元,关联方发生的与该车辆有关的油费、保险费等可以合理税前扣除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第四十一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