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开发完成后,现在销售仅剩余部分地下无产权车库,主要是人防车库和利用地下基础形成的无产权车库,请问,针对该无产权车库是否还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
您好,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公布)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你好,执行农产品进项税核定扣除的单位,月末通过计算得出可抵扣的进项税,请问,是否还有必要取得农产品发票?如果不取得农产品发票,所得税前是否允许扣除?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的规定: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附件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填报说明:第11 栏“月均浓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填写。有折算浓度值的,填写折算浓度值;没有折算浓度值的,填写实测浓度值。
第12 栏“最高浓度”:采用自动监测的,按照应税大气污染物浓度值的最高小时平均值,或者应税水污染物浓度值的最高日平均值填写;采用监测机构监测(含符合规定的自行监测)的,按照当月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最高浓度值填写。有折算浓度值的,填写折算浓度值;没有折算浓度值的,填写实测浓度值。
根据财税2016 36号文件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视同销售货物与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销售额按下列顺序确定: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财税(2017)56号文规定,对资管产品在2018年1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请问:该文件所说的不再缴纳,如何开具发票,是按不征税开具发票,还是按免税开具,如果免税,企业是否需要向税务机关进行备案?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第六条规定,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对资管产品在2018年1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用母公司的股权对子公司的员工做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是谁?该股权激励计划应在母公司还是在子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的规定:“五、配套管理措施
(一)对股权激励或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选择适用递延纳税政策的,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我公司项目施工人员系劳务派遣,工作由公司支付给派遣公司代发,派遣公司开具劳务发票给我公司,我公司作为劳务费。但项目施工人员伙食费用系发票报销,直接由我公司支付。这部分费用是否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扣除时是否按照工资总额比例扣除。我公司支付的劳务费用由是否可以作为其扣除基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的规定:“三、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本月电子税务局系统升级后,在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按期应申报中新出现了“十一税合一”的报表:财产和行为税和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表,但是分税种申报表依然存在。您可根据您的使用习惯选择综合申报表或分税种的申报表,二选一即可,不需要重复申报。
关于税种选择,建议您参考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税费种认定信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选择相应的税种申报,操作路径:我要查询-一户式查询-认定管理查询-税费种认定查询。
我公司项目施工人员为劳务派遣,工资由公司转给派遣公司,派遣公司直接支付给施工人员,但项目工地发生的伙食费用由公司根据开来的灶具及菜肉发票直接支付,并作为公司项目成本,这部分费用是否属于福利费范畴,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扣除基数是否包含派遣公司直接支付的工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您好,请教如下问题:我方为企业,通过法院判决取得了债务人的房产,我方目前尚未取得该抵债资产的房产证(因债务人问题),目前房产闲置,在取得房产证前,请问我方需要缴纳房产税以及契税、土地使用税吗?
根据《河北省契税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11]第10号)规定: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契税。
本办法所称承受,是指以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