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文件第二十二条规定,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确定和发布遵循谁评价、谁确定、谁发布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规定,税务机关每年4月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为纳税人提供自我查询服务。
第三十四条规定,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电子税务局APP(“楚税通”)上线试运行的通告》(发布时间:2021年05月31日 15:34 来源:省局信息中心)附件:《“楚税通”应用问答》相关规定,18. 纳税人、缴费人如何查询税费业务办理情况?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八)销售不动产。
2.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河南省漯河市,我有两个孩子,还有二老,现住房88.2平,两室。不够住,去年就又买了一个107平三房。现想把88.2平的卖掉还债。听说交税得8万左右,因为是二套房。请问卖方(我)需要交哪些税?交税标准是什么?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2: 一、……(八)销售不动产……11.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附件3: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十五)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五、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四条的规定,……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三、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48 号)规定,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
四、根据《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河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综[2011]4号)附件:河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三条 地方教育附加按照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2%征收。
五、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的规定,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八)财产转让所得;……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二条规定,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七、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0号)第二条的规定,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八、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地税函﹝2006﹞215号)文件规定,一、对个人转让住房,凡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按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我省个人转让住房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核定比例可暂按1%执行。
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二条的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产权转移书据;……附件1:印花税税目税率表……11产权转移书据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由立据人按所载金额0.5‰贴花。
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的规定, 第三条 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第七条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十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的规定,二、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三、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因此,二手房交易卖方需要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暂不清楚您的具体情况,无法做出针对性答复。因篇幅有限,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进行判断。具体事宜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国税函〔2010〕79号文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这句话。2017年12月份支付2018年1月至12月房屋租金,是否认定为跨年度?请明确回答,别再引用79号文件了。
拜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一、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房开公司需给项目配建一个幼儿园(非限地价竞配建),无偿移交给教育局,增值税上是否可以作为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不视同销售,并且发生的成本进项可以照常抵扣?
您好,您所述的情形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不属于下列文件规定的不得抵扣情形的,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您好,对于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符合清包工、甲供工程和建筑工程老项目规定的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分包方应根据自身情况是否符合简易计税条件判断。
您可以在微信公众号(“江西省税务局”):点击税费服务-我要查询-社保费缴费证明开具(灵活就业)、赣服通(支付宝):登录支付宝-赣服通-税务服务-社保缴费-社保费缴费查询及证明开具、江西省电子税务局中查询和打印。
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做零售的,从农民、农村专业合作社采购了鲜活肉蛋,问:进项税做了计算抵扣,但是我司销售时是免税的,需要做进项税转出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一)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二)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2年(24个月)以上,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投资时间2年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接受投资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日期算起。如果投资时间是2010-2015年这段时间,20121年是否可以使用此优惠政策进行税前扣除。
根据相关文件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那租入不动产装修,既用于一般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装修的进项可以全额抵扣吗
您好,如您企业租入的固定资产及对所租入的固定资产购进的装饰装修服务,不是专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则不影响您进项税额抵扣,可以按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据实抵扣。
文件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一、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